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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加强云南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厅河长处组织编制了《云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2024年水利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等工作要求,围绕“加强水利风景区政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配套办法和工作规范”,参考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充分吸收各省份经验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管理实际需要。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新形势、新实践和新要求,2022年4月15日水利部修订出台了《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之后,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四川省等11个省份陆续出台地方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从各地实践看,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利行动,有效提升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办法》(草拟稿)。2024年4月18日,省水利厅发文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和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征求厅内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无意见建议18条,在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采纳意见15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意见主要为删除水利风景区建设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未采纳理由均有充分依据并已与相关州(市)充分沟通。经过修改完善后,于4月26日在省水利厅网站上面向公众公开征求《办法》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个章节,共40条内容,分别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申报与认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按照水利部的相关要求,主要从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等7个方面,进一步指明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的定义、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原则、水利风景区管理主体和责任等内容。
(二)规划与建设。根据2024年水利风景区主要工作任务,结合省外经验做法,明确了规划分类、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规划编制、建设规划内容、景区建设原则、景区建设内容、景区“三库一平台”建设、景区智能管理等8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按照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增加了“围绕‘水科技’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开展智能管理试点,加强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景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水景智能化服务能力,实现景区信息化、数据化、可视化管理。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数字孪生水利风景区。”等内容。
(三)申报与认定。主要涉及5条内容,主要明确水利风景区分级认定、申报条件、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其中,申报条件中的内容充分采纳了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的意见建议。
(四)运行管理。主要涉及10条内容,主要明确景区标志、标识内容、景区运营、景区管理、景区安全管理、景区系列活动、景区水文化挖掘、景区品牌塑造、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景区禁止活动等。其中,借鉴省外经验做法,增加了“探索‘水利+发展新模式’‘水利风景区+水经济’,因地制宜打造惠民精品景区。鼓励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等相关内容;结合全省水文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加强对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推进景区与水文化深度融合”等相关内容。
(五)监督管理。主要涉及8条内容,主要明确水利风景区的监督要求、管理要求、专项检查、评价复核、评价复核登记、考核奖惩、举报制度、违法违规处置等。其中,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综合考核体系,根据水利风景区每年运行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异常、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景区优先推荐申报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等先进示范,对景区所在的州(市)、县(市、区)河湖长制考核予以倾斜;对运行异常景区,建立名录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告;对不合格景区,由原认定部门按程序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告。
(六)附则。主要涉及3条内容,明确水利风景区资源、水利工程、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