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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云南省大小河流众多,境内主要有六大江河水系,即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集水面积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908条,有47条省际河流和37条国际河流,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江河资源,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于1988年施行,先后修订过四次(最新修订是2018年)。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出台了省级河道管理条例,合肥市、宁波市、昆明市、文山州等出台了州(市)级河道管理条例,但云南省级河道管理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
在管理实践中,我省存在省、州(市)、县(市、区)管理权责不明、管理和执法依据不充分、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河长制全面推行以来,对河道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为加强全省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改善河道生态环境,规范开发利用,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强化全省河道管理。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8章59条,内容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阐述了《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本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河道管理体制、管道管理范围、规划编制、责任与义务等重要要求。
第二章至第六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草案)》的主体部分,分别从河道治理、河道保护、河道利用、采砂管理、监督管理作了规定。第二章是河道治理,首先提出了河道治理的总体要求,并从岸坡整治、河道清淤、妨碍行洪整治、河道清障、阻水建筑物处理及航道整治等方面对河道治理作出具体规定及要求,是整个《条例(草案)》的重点之一。第三章是河道保护,明确规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堤防、护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特别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许可行为,针对河道水系保护、水土保持、航道保护、山区河道保护、河道空间管控、河道生态流量及水文化保护利用等作了细致规定,是《条例(草案)》的核心章节。第四章是河道利用,提出河道利用的总体要求,从河道土地使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破堤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到法律条文。第五章是河道采砂管理,针对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设立专章,首先提出河道采砂总体要求,对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许可、河道修复、采砂作业、疏浚砂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河道采砂管理有法可依。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围绕河道巡查维护、监督制度、监督检查、河湖长制考核、河道执法、河道采砂监管权责等方面提出监督职责和制度,强调整合监督力量,提高执法效力。
第七章和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第七章是法律责任,明确处罚兜底条款,围绕违反规定的禁止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八章是附则,主要包括本条例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特色亮点
(一)细化了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一是明确了省、州(市)、县、乡镇各级管理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第五条、第七条);二是在管理的基础上,突出了保护有关内容,如增加了地下水保护(第十八条)、推进河道休养生息(第二十六条)、加强河道空间管控(第二十七条)、保障河道生态流量(第二十九条)、水文化保护(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三是细化了修建阻水设施(第五十二条)、种植高杆作物(第五十三条)、地下水污染(第五十四条)、非法占用河道岸线(第五十五条)、非法采砂(第五十六条)等方面的处罚规定,提高了执法操作性。
(二)增加了河湖长制的有关规定。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要求、成熟经验、有效做法总结提炼为法定措施,固化下来,为维护我省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三)设立了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专章。一是明确了对河道采砂规划需提级审批,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跨州(市)界河段的采砂规划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复核(第三十七条)。二是将水利部有关采砂政策文件上升到法律条款;三是细化了采砂许可(第三十八条)、采砂作业(第三十九条)、疏浚砂管理(第四十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体现了云南立法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