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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寻甸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4月4日,寻甸县水务局接到移交线索称寻甸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经寻甸县水务局立案调查,该问题属实。寻甸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园区生活,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三、查处情况
经调查认定,寻甸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昆明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的规定,寻甸县水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寻甸某公司按要求停止了违法行为,补缴了水资源费,足额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一是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寻甸县水务局通过调查认定寻甸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园区生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
二是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寻甸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其行政罚款。
三是关于罚款金额的确定。寻甸县水务局通过调查发现寻甸某公司违法取水量共37800立方米,依据《昆明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034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1)擅自取用地表水,取用水总量20000立方米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罚款金额,处以该公司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