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湖泊、水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确保其空间完整、功能完好,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清理整治河湖库“四乱”问题(即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
(一)“乱占”类案例
兰坪县德胜河违法坑塘养殖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根据水利部推送的河湖遥感图斑,兰坪县通甸镇德胜河德胜村委会村民疑似非法侵占河道坑塘养殖,鱼塘总面积约375平方米,长约25米,宽约15米,经兰坪县水利局会同通甸镇人民政府现场核查,认定该鱼塘构筑物修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属于“乱占”问题。
清理整治过程:2024年7月11日,兰坪县水利局、通甸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组成工作组到现场向违法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下达《限期拆除妨碍行洪违法鱼塘的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鱼塘构筑物并恢复原貌。2024年11月28日,违法当事人严格按要求对鱼塘拦网、围堰等构筑物进行拆除,并采取回土填埋方式恢复河道原貌。经兰坪县水利局现场复核,确认该问题整改销号。
以案释法: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有关规定。
案件启示:德胜河是澜沧江二级支流,属典型山区河道,在河道内违规设置围网、修建鱼塘构筑物,缩窄行洪通道,既影响了通甸河行洪安全,同时也破坏了水生态环境。通过依法清理整治坑塘养殖问题,增强了农村群众爱河护河意识,对遏制山区河道“四乱”问题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乱采”类案例
福贡县子里甲乡金秀谷村非法采砂案
案件描述:2024年5月15日,福贡县县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福贡县子里甲乡金秀谷村村民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怒江干流子里甲乡段擅自采砂100立方米,其行为影响河势稳定、破坏河道生态,属于“乱采”问题。
清理整治过程:2024年5月17日,福贡县由县级河长亲自安排,要求水利、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开展怒江干流非法采砂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恢复河道原貌,并对其立案处以8000元罚款。2024年5月24日,经福贡县水利局现场复核,确认该问题整改销号。
以案释法: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有关规定。
案件启示:此案是基层河长规范履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典型案例,也是深化“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通过严格执法守住河湖安全底线的生动实践。严厉打击怒江干流非法采砂行为,体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河道监管工作的力度和决心,维护了怒江河势稳定、行洪安全,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乱堆”类案例
贡山县丹珠河违规堆放建筑废弃物及沙土案
案件描述:2024年7月15日,根据水利部推送的河湖遥感图斑,贡山县丹珠河疑似存在乱堆问题,经贡山县水利局核查,丹朱河在茨开镇中缅界桩边防公路4标段建设完工后有废弃拌合站、废弃水泥仓及砂石堆放情况,认定其属于“乱堆”问题。
清理整治过程:贡山县水利局于2024年7月16日将问题报告丹朱河县级河长,并向贡山县交通运输局印发了《遥感图斑认定问题督办函》。2024年8月15日,贡山县召开了由分管副县长主持,丹珠河县级河长及水利、交通等部门参加的遥感图斑问题整改联席会议,明确交通部门负责在30日内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和砂土。2024年8月30日,经贡山县水利局、贡山县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现场复核,确认该问题整改销号。
以案释法: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有关规定。
案件启示:通畅的河道,是保障行洪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等行为会导致人为抬升河床、缩窄行洪断面、降低防洪标准,导致局部壅水,造成行洪不畅,对河道行洪构成威胁。本案废弃设备中含有油污、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随着雨水冲刷,这些物质会逐渐渗入河道,污染河水,破坏河流水生态。因此,要结合河长巡河,加强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四)“乱建”类案例
兰坪县沘江违法建设阻水道路案
案件描述:2024年4月,兰坪县水利局和兰坪县金顶街道办事处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沘江金顶街道文兴社区段有群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阻水道路近10米,其行为束窄河道并影响了沘江行洪安全,属于“乱建”问题。
整改措施及成效:发现问题后,兰坪县水利局和兰坪县金顶街道办事处组建了联合执法工作组,于2024年4月26日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妨碍行洪违法建筑的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阻水道路。2024年7月2日,违法当事人自行开展违法道路拆除工作,清理阻水道路并恢复河道原貌,经兰坪县水利局现场复核,确认该问题整改销号。
以案释法: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有关规定。
案件启示:通畅的河道,是保障行洪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河道内擅自修建道路的行为会缩窄行洪断面、降低防洪标准,导致局部壅水,造成行洪不畅,对河道行洪构成威胁,危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通过依法拆除阻水道路,为遏制农村群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等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