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怒江州贡山县某生产建设项目违规处置弃土弃渣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
来源:怒江州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12-02 14: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近期,怒江州贡山县水利局在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生产建设项目存在违规处置弃土弃渣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影像取证、资料核查等方式,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后,于11月20日正式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11月20日,贡山县水利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向该建设单位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建设单位法人进行针对性调查询问并制作规范询问笔录,完成立案后及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结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违法情节认定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法部门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5145元(大写: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整);二是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处置行为,限期完成弃土弃渣清理清运及场地生态修复。

当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并于11月27日足额缴纳罚款,该案严格压缩执法时限,一周内完成“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处罚决定—罚款缴纳—整改部署”全流程,快速遏制违法行为扩大化,最大程度降低生态影响。

三、案例启示

(一)建设单位需压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弃土弃渣违规处置易引发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破坏区域生态平衡,绝非“轻罪”。本案警示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弃土弃渣综合利用与专门存放管理,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开展合规自查,从源头防范生态风险。

(二)法律法规为生态监管提供刚性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等物料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每立方米10—20元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将依法委托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本案罚款金额严格依据该条款核算,彰显了法律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清晰依据。

(三)执法监管需强化全链条闭环效能

贡山县水利局坚持“快查快办、严查重处”原则,处罚与整改要求同步落实,既追究法律责任,又及时消除生态隐患,实现“执法+修复”双重目标;既维护了执法权威性,又提升了监管实效。这启示执法部门需持续深化专项检查与常态化监管结合机制,优化执法流程,强化科技赋能,以精准执法、高效监管筑牢区域水土保持生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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