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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有关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云南省2025年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审批范围
本次申报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的5个专业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乙级资质类别)和申请延续乙级资质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到期)。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新增不同专业类别的乙级资质;可以同时申请延续不同到期时间、不同专业类别的乙级资质。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附件1);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申请表》(附件2);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履历情况一览表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申请延续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附件1);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附件3);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履历情况一览表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通告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6.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7.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含有关工程的等级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送纸质申请材料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申请表》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1份。
(二)申请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须在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及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按要求进行信用信息填报,建立信用档案。
(三)申请材料须与上述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未在平台公开的人员和业绩信息不作为资质评审的依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平台公开的信息一致。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检测单位,省水利厅将不予批准申请事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两年之内不再受理有关申请。
(四)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须与《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所列参数相对应。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须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五)对于满足《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云水建管〔202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明确符合条件的检测单位,可以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四、时间安排
省水利厅接收申报材料的起止时间为通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云南省水利厅建设运行管理处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山光复楼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人:吕仲坤
联系电话:(0871)63602521
传真:(0871)63602521
电子邮箱:ynsljsgl@sina.com
4.乙级资质各专业类别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及必须依据标准对应表(补充附件)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