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取用水单位:
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24年度取用水总结和2025年度取水计划的通知》(办水资管函〔2024〕403号)要求,长江委将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等10家取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水利厅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等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企业实际年度用水情况、用水定额标准等,加强对取水单位用水计划日常监督。
二、请省调水中心统筹负责对取水单位取用水计划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利用取用水管理系统平台等加强对取水单位超许可、超计划用水的排查整治。
三、请省水文局、厅水电局加强取用水单位相关水文监测和水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监管有关工作。
四、请取用水单位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本年度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若取水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提前一个月报送取水计划变更报告;取水计划及变更计划报送省调水中心汇总后,按程序报厅水资源处。
五、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的,请取水单位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长江委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并接受各级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需缴纳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外)超计划取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未及时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造成取水许可证失效的,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联系人及电话:
水资源处:张丽 0871-63602406
省调水中心:李双竹 0871-65152881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