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云水防御〔2025〕85号
来源:水旱灾害防御处       发布时间:2025-11-25 17:4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以下简称《导则》),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并经2025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抓好《要点》学习宣传。《要点》基于云南省山区面积广,山洪、泥石流灾害多发重发,对河道行洪安全要求更高,对涉河建设项目自身安全威胁更大的区域特点,提出了除无法避让的情形外,原则上应不在河道内设立支墩,山洪、泥石流易发区桥梁应一跨过河,有阻水比的前提是确实无法避让等异于《导则》的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要点》内容和要求,并向相关服务对象做好宣传释疑工作,督促引导大家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做好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要严格按《要点》抓好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要点》结合云南省实际,明确了洪水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技术审查标准等。各地一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按《要点》附件中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考目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保评价内容全面、完整。二是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受理、审查、许可关,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涉河建设项目运行安全。

三要参照《要点》有关要求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行政区域内的涉河违建项目整改按上述法律有关规定执行外,河湖遥感图斑问题、涉河违建项目整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可参照《要点》有关标准要求执行。特别是涉河违建项目的整改,必须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坚决清除存量、杜绝增量,切实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要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云水防汛〔2017〕1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云水防御〔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流经山洪灾害防治区的山区河道名录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11月25日

 

云南省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内涉河工程位于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洪水影响评价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工程涉河建设方案、防洪保护对象等情况确定,需要开展洪水影响评价的,一并纳入评价。

第三条 洪水影响评价应以保障防洪安全为目标,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就建设项目对流域防洪体系、流域防洪安全的影响作出评价。

第四条 洪水影响评价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批复的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河道采砂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其他水利专项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预案等技术文件。

(三)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技术文件。

(五)相关文件、规定等。

第五条 未在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可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延期不超过两次),但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或所涉河段河势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重新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 本要点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GB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99 河工模型试验规程

SL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T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279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JTGC30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JTG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TB10017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YB9258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SL/T719—202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SL/T808—2025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第七条 洪水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要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码头工程(含渡口)、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管(隧)道工程、缆线工程、造(修、拆)船项目、航道整治工程、滩岸整治工程、取排水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及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九条 洪水影响评价:通过数学或物理方法,分析计算、评价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并提出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影响分析范围: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对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湖泊容积、水库库容、流域防洪体系和流域防洪安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防汛抢险、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以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空间范围。

第十一条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为消除或减轻建设项目对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湖泊容积、水库库容、流域防洪体系和流域防洪安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防汛抢险、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以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布置应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布局及河道管控要求,保证防洪安全。

第十三条 洪水影响评价应针对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消除或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洪水影响评价应统筹建设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全生命周期,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特点和具体评价内容等情况,采用成熟适用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路线。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湖泊容积、水库库容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数值模拟计算或河工模型试验分析。

第十五条 应按照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有关要求,整理、提供建设项目的地理信息数据和主要结构参数。

第四章 基本资料分析

第十六条 洪水影响评价采用的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基本资料,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的自然状况、水文气象、经济社会、水工程、相关水利规划和影响分析范围内其他设施等。采用的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代表性、一致性分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设必要性、立项依据、工程规模、总体布置、等级(别)、防洪标准等;线路型项目还应包括起点、终点及沿线跨越的河流水系等情况。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位置、河道岸别等区位情况;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与堤防、闸、坝、涵等水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情况,与其他设施的相对关系等,拟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方案。

(二)施工总体布置、施工导流、施工期洪水标准、施工交通(包括栈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布置及拆除方案,施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河道内施工取、弃土方案等。

第二十条 河道基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域、河道总体概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行政区划、人口、交通、经济等资料;流域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河流水系、水工程布局,历史大洪水、流域洪涝灾害资料;河道现状及规划治理情况;来水来沙特性及变化规律和特点,历史洪水情况,山区河道洪水风险隐患等;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预案。

(二)所在河段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河道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地震动参数;工程位置以上流域面积,是否涉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河道断面形态(包括堤防、滩地、河槽等),河道演变、险工险段等;现状和规划防洪标准及相应设计洪水位;防洪调度及相应水位、流量,历史最高(低)水位情况等;河道管理范围、岸线功能区划、河道采砂分区等情况;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基本情况。

(三)水工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堤防、护坡护岸、控导工程、拦河闸坝、水库、涵闸、泵站及其他水工程的位置、规模、总体平面及空间布置、结构型式、设计标准及相应设计水位、流量、达标建设情况及工程调度控制运行方案等。

(四)水文监测设施情况。主要包括测站基本情况、测站特性和测站历史特征值等。

第二十一条 相关规划及实施安排情况,主要包括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水文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及其他水利专项规划,说明建设项目与规划的关系,详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具体规划内容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设施基本资料包括已建、在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规模、总体平面及空间布置、结构型式、设计标准及相应水位、流量等工程资料,占用河道情况;影响分析范围内建设项目与有关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第五章 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要求,避开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水库库容,建设项目不应影响行洪通畅、防洪安全。

(二)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工程规模、建设任务等,应符合其相关行业规划。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管(隧)道、缆线类项目应选择河道顺直、河势及岸坡稳定的河段跨越河道,不应顺河布置,不应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桥梁互通结构应避开河道管理范围。

(四)建设项目需穿越河道及堤防的,宜采用下穿方式。

(五)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六)建设项目选址应避让规划水工程,确实无法避让,对规划水工程实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按已批复的水利规划,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影响范围内的水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布置不应影响堤防加高加固,不能避免影响的,应按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堤防加高加固;不应影响堤顶防汛交通,因受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避免的,应在堤防背水侧设置不低于原通车标准的防汛通道,与堤防连接应符合工程管理和防汛交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应影响防洪安全,避免汛期施工,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对防洪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并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施工临时办公区、生活区不宜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布置的,须在施工度汛方案中明确汛前撤出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跨河建设项目包括跨越河道、堤防的桥梁、管道、缆线等。

第二十七条 跨河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跨河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应采用全线跨越方式,除无法避让的情形外,原则上应不在河道内设立支墩,主河槽应一跨跨越,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山区河道跨河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山洪灾害风险隐患,山洪、泥石流易发生区桥梁应一跨过河。

(三)桥梁轴线宜与河道主流方向垂直;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应与中高洪水时的主流方向一致,确实难以满足的,夹角不应大于5°。

(四)确实无法避让的跨河建设项目的阻水比应严格控制,不应大于5%,确实难以满足的,应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进行专门论证。计算阻水比时除考虑工程本身结构影响外,还应充分考虑漂浮物等障碍物的影响。

(五)跨河建设项目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近堤支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距离;输电线路迎、背水侧塔基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且不应布置在主流区内,不应影响堤防安全;输电线路导线设计弧垂最低点高程应满足在特定输电电压下堤顶交通、防汛抢险车船通行以及通航等安全要求。

(六)跨河建设项目宜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因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跨河建设项目确需与堤防平交的,跨堤部分的梁底高程应高于规划堤顶高程,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并做好防渗加固处理,两侧宜设置长度不小于桥面宽度的水平连接段,与上下游侧堤顶道路平顺连接;满足堤防日常管理与防汛交通要求。

(七)跨河建设项目梁底最低高程应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泥石流、漂浮物等障碍物顺利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同一河段相邻桥梁间距应大于桥梁壅水长度,城区河段桥梁确实难以满足时,应根据数值模拟或河工模型试验分析工程群累积效应影响,优化建设方案,满足防洪要求及防洪工程安全。

第二十九条 桥面排水口应避开堤防、岸坡,减轻对防洪工程安全影响。

第三十条 桥墩承台顶高程不应高于规划河底高程,不宜高于冲刷线高程。河道内桥墩墩头应采用圆形或流线型。

第三十一条 浮桥不应缩窄河槽,河势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浮桥两端位置,避免对河势及岸坡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浮桥及两端连接道路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迎水侧上、下堤引道应保证堤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包括在河底、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建设项目,包括穿河、穿堤管(隧)道、缆线等。

第三十三条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河、穿堤建设项目轴线宜与堤防正交,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适当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识;穿堤管道宜采用堤基穿越的方式穿越堤防,当受地形及技术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爬堤敷设方式穿越堤防。爬堤敷设涉及沉降段堤防的,应专门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二)穿河、穿堤建设项目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穿越处河道及堤防防洪标准。

(三)穿河、穿堤建设项目采用定向钻方式施工的,宜全程穿越河道、堤防。有堤防的河道定向钻出、入土点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之外,穿越堤防段管顶距堤基线的距离应满足堤防安全要求,穿越河槽及滩地段管顶埋深应在最大冲刷线以下并满足规范要求。

(四)采用盾构或顶管法施工的,工作井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安全措施;穿河、穿堤隧道进出口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通风口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足安全超高,确保防洪安全。

(五)采用挖沟法施工的,管顶高程应低于最大冲刷线或规划河底高程。

(六)输送流体的穿河、穿堤管道,应在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外一定距离内设置必要的控制闸阀。

第三十四条 爬堤坡敷设的管道、缆线,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其穿越堤身段管道、缆线的底部高程应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并留足安全超高,满足堤防安全稳定、防汛及日常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穿堤建设项目确需破堤施工的,应在非汛期施工,并按堤防施工规范要求在汛前恢复堤防原状或达到规划设计标准,保证防洪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包括临河建设的码头工程(含渡口)、道路工程、造(修、拆)船项目、航道整治工程、滩岸整治工程、取排水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河、临堤建设项目应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应改变河道走向、束窄或减少行洪断面,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分隔水面、影响堤岸稳定。

(二)临河、临堤建设项目确需进行地形整理的,不应抬高河底和滩地高程,不宜大面积硬化,保持岸线自然风貌。

(三)临河、临堤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码头、取排水设施等构筑物阻水比不应大于2%。

第三十八条 码头平台应顺水流方向布置,宜采用高桩结构,低水位码头平台前沿顶高程不宜高于现状河段滩地平均高程,高水位码头栈桥梁底高程宜高于设计洪水位;码头栈桥的梁底高程、排架间距应满足河道防洪要求;皮带机栈桥与堤防交叉时,宜采用跨堤型方式布置。

第三十九条 临河道路建设宜平滩地建设,不应阻碍河道行洪。

第四十条 滩岸整治工程布置应顺应河势,场地平整应随坡就势,不应占用河道行洪断面、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大挖大填、修筑围堤、影响堤岸稳定、抬高现状滩地平均高程。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除健身步道、开放式运动场地、水上运动码头等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项目,不得建设房屋、围栏等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渔业养殖设施不应布置在行洪通道内,不应妨碍河道行洪。

第四十三条 造(修、拆)船工程除必要的船台、船坞、滑道、码头等设施外,其他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设置围挡等阻碍行洪的构筑物、建筑物。

第四十四条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必需的水、电、气、油等管道、缆线需跨越、穿越堤防的,应符合跨河、穿堤建设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确需利用堤顶兼作交通道路的,应充分论证对堤防安全的影响,保证堤防工程安全;需设置上、下堤坡道的,应在堤防背水侧加宽堤防,不应削弱堤身有效设计断面,并符合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堤防迎水侧布置的挖入式港池不应占用堤防护堤地,港池布置在堤防背水侧的,宜设置防洪闸门,或采取措施保障防洪封闭圈完整,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河段防洪标准。

第四十七条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确需布置的少量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应采用移动式或可及时拆卸结构。

第四十八条 涉及航道的锚地、服务区、待泊区等设施,不应影响河道行洪、河势和岸坡稳定及堤防工程安全。

第六章 洪水影响分析计算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分析计算主要包括水文分析计算、河势演变分析、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分析计算等内容。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分析主要包括以下计算工况:

(一)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现状及规划的防洪标准对应工况。

(二)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对应工况。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洪水标准对应工况。

(四)河道、湖泊、水库特征水位等其他工况。

第五十一条 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可采用相关规范规程推荐的公式、方法,应分析计算公式的适用性,明确水文条件、计算工况、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位于重要河段或河势变化剧烈河段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或河工模型试验。

第五十二条 水文分析计算主要包括不同频率下相应防洪标准的水位、流量,多沙河流应包括泥沙相关计算成果。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所在河段已有水文分析计算成果的可分析采用;没有相应水文分析计算成果的,应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计算。

第五十四条 河道演变分析,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可能产生影响或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应进行河道演变分析,包括历史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历史演变过程可利用已有分析成果,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特点。

第五十六条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或不同时期地形影像资料,分析河段内深泓、洲滩、汊道、岸线等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等。

第五十七条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应根据历史、近期河道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河道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分析河床演变的主要特点、规律和原因,对河道的演变趋势进行预估。

第五十八条 位于重要河段或河势变化剧烈河段,及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数值模拟、河工模型试验成果预测河道演变趋势。其他河道上的建设项目可定性分析所在河段的河道演变趋势。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的分析计算应包括各计算工况条件下的影响,包括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与冲刷淤积、防洪工程安全等影响分析与计算。

第六十条 占用行洪断面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对应工况条件下总阻水比及河槽、滩地阻水比,占用行洪面积,并进行壅水及行洪能力影响分析计算;湖泊、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计算相应特征水位条件下占用的面积、容积。

第六十一条 对河势稳定或重要防洪工程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数值模拟、河工模型试验分析。成果应符合SL99等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应对现有防洪工程进行安全分析。

第七章 水工程规划符合性论证

第六十三条 水工程规划符合性论证主要包括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审批情况和主要内容;所在河段(湖泊)开发治理与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的必要性(流域综合规划尚未批准或水工程未列入流域综合规划,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或规模不明确时);建设任务和规模符合(合理)性;建设场址和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合理性;建设标准符合性。

第八章 洪水影响评价

第六十四条 根据涉河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水工程布置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综合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流域防洪体系、流域防洪安全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对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水工程运行管理、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六十六条 水利规划实施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水文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水利规划,对流域防洪体系及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影响规划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设施、取用水设施等水工程实施。

(二)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是否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预案等要求。

第六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评价包括涉河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一)根据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和涉河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排涝标准,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所在河道的防洪标准、排涝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是否为防洪标准提高所需治理工程留有空间。

(二)根据施工期洪水计算成果,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河势稳定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一)根据冲刷淤积与河势稳定分析计算成果,对河势稳定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二)河势变化剧烈河段及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大的涉河建设项目,应根据数值模拟或河工模型试验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评价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性,河道总体流态变化,分汊河段应评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变化。

(三)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根据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类比分析做定性评价。

(四)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应评价其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河道行洪影响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行洪、排涝能力。

(一)应根据各工况计算的壅水高度及范围、流量变化、阻水比、占用河道行洪面积,分析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和排涝能力的影响。

(二)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湖泊容积、水库库容时,应定量分析占用容积、面积对行洪、调蓄能力的影响。

(三)应根据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安排,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第七十条 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一)根据堤防和岸坡稳定分析计算结果,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控导、险工及岸坡稳定的影响。

(二)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影响分析范围内闸坝、涵、泵站、水文监测设施等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防汛抢险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洪水调度、抢险、水上救生的影响。

(一)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预案等实施的影响。

(二)评价对险情巡查、防汛交通、实时抢险及其他防汛设施的影响。

(三)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对防汛抢险和水上救生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影响评价主要包括涉河建设项目对水工程运行管理及维护的影响。

(一)根据涉河建设项目调度、运行及管理方案和所在河段水工程运行管理要求,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影响。

(二)根据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总体布局、结构型式,评价对河道堤防日常维护、交通、通信等设施的影响。

(三)影响分析范围内有水文测站的,应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水文测站站点断面稳定、测验精度及运行管理等的影响(按《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涉及影响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办理)。

(四)建设项目涉及水库库区的,应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水库运行管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影响评价主要包括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对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及运行管理、用水安全、水文监测的影响。

(一)施工围堰、栈桥等临时工程占用河道行洪断面时,应评价施工方案对河道行洪和排涝的影响。

(二)评价施工取土、弃土对水工程安全及运行管理的影响。

(三)评价施工工艺及方法对水工程及建筑物安全的影响。

(四)涉河建设项目确需跨汛期施工,应明确施工度汛方案,并评价对水工程安全及运行管理的影响。

(五)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对用水安全的影响。

(六)评价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度汛标准及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主要评价对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涉河建设项目影响灌排设施时,应分析对灌溉和排涝能力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 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综合评价

(一)简要总结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各方面的影响。

(二)提出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的综合评价结论。

第九章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水库库区、水利设施的,应提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利影响,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第七十七条 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设计方案应满足水工程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第七十八条 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十九条 消除或减轻影响的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造成的防洪影响提出的防冲、防淤、防渗、避洪等相应工程措施。

(一)对水利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优化或调整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方案、有关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消除或减轻影响。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湖泊容积、水库库容、防洪工程及其他设施、防汛抢险和水上救生等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

(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应按照测站受影响程度和测站水文特性,提出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

(四)对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

第八十条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工期优化调整,工程监测与管理,救生设施配备,防汛抢险预案、人员转移方案及演练等。

(一)非工程措施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洪水调度方案、防御洪水方案、防洪预案等相协调。

(二)建设项目无法避开汛期施工的,应对工期进行优化调整并编制度汛方案,对防汛抢险、水上救生有影响的应编制应急预案。

(三)建设项目影响水工程安全的应设置渗流、位移、视频等监测、监控设施。

第十章 评价结论

第八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符合性评价。

(二)水利规划实施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符合性评价。

(四)河势稳定影响评价。

(五)河道行洪影响评价。

(六)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

(七)水文测站影响评价。

(八)防汛抢险影响评价。

(九)水工程运行管理影响评价。

(十)施工期影响评价。

(十一)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

第八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影响进行总体评价。

第八十三条 总结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

第八十四条 根据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明确有影响、无影响或通过采取措施可减轻影响等结论。

第十一章 附表与附图

第八十五条 洪水影响评价附表包括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主要成果简表等。

第八十六条 洪水影响评价附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应标出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剖面图、结构图,地质图,工程与堤防或其他防洪工程衔接图等。

(二)影响分析范围示意图。

(三)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相关图纸,包括项目区水系图,项目所在流域或河道防洪规划布局图,水工程平面布置、剖面图、地质图,河势图、河道演变分析相关图纸,其他涉河设施布置图等。

(四)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的设计图纸,主要包括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地质图等。

(五)采用数值模拟或河工模型试验,应包括模型计算工程概化图、网格图,流量、流场工程前后对比图,特征断面、特征点布置及其水位、流速流态分布图;堤防抗滑、渗流稳定等分析计算相关图件等。

 

附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考目录

1 概述

1.1 建设项目背景

1.2 评价依据

1.3 影响分析范围

1.4 技术路线与评价内容

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2.2 工程建设方案

2.3 防洪方案

2.4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3 流域基本情况

3.1 河湖基本情况

3.1.1 流域、河道总体概况

3.1.2 所在河段基本情况

3.1.3 水工程基本情况

3.1.4 水文监测设施情况

3.1.5 相关规划及实施安排情况

3.2 其他相关设施基本情况

4 河道演变分析

4.1 历史演变分析

4.2 近期演变分析

4.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5 洪水影响分析计算

5.1 水文分析计算

5.2 壅水及行洪能力分析计算

5.3 河势稳定分析计算

5.4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5.5 防洪工程影响分析计算

5.5.1 堤防稳定影响分析计算

5.5.2 岸坡稳定影响分析计算

5.5.3 其他

5.6 灌溉(供水)与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5.7 其他影响分析计算

6 水工程规划符合性论证(涉及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时)

6.1 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情况和主要内容

6.2 所在河段(湖泊)开发治理与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3 建设的必要性(流域综合规划尚未批准或水工程未列入流域综合规划,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或规模不明确时)

6.4 建设任务和规模符合(合理)性

6.5 建设场址和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合理性

6.6 建设标准符合性

7 洪水影响评价

7.1 水利规划实施影响评价

7.2 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评价

7.3 河势稳定影响评价

7.4 河道行洪影响评价

7.5 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

7.6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及其他水文测站影响评价

7.7 防汛抢险影响评价

7.8 水工程运行管理影响评价

7.9 施工期影响评价

7.10 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

7.11 综合评价

8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8.1 消除或减轻影响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8.2 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效果分析

8.3 工程量和投资概算

9 评价结论

9.1 结论

9.2 建议

10 主要附表与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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