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建管处       发布时间:2026-05-09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小型水利建设工程作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工程质量不仅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验收对推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展起到了充分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等法规、规章的修订,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对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验收工作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吉林、安徽、湖南、浙江等省已先后制定出台了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导则)。针对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小、多、散”的特点以及现行部颁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仅适用于大中型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推动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亟需制定出台《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共9章64条,内容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13条)为第一部分,主要明确制定出台规定目的和依据,阐述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验收分类、验收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验收组织形式等具体要求。

第二章施工质量验收(共8条)为第二部分,对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分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结论报备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合同工程验收(共8条)为第三部分。对合同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内容、验收结论报备、工程交接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阶段验收(共8条)为第四部分。对需要进行阶段验收的环节、验收主持单位、验收委员会的组建、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的处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五、第六章专项专业验收(共9条)为第四部分。对验收主持单位、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组建、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意见报备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第七章竣工验收(共9条)为第五部分。对竣工验收时间、验收条件、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特殊情况处理、验收委员会组建、工程移交、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等做出具体要求。

第八章和第九章(共9条)构成第六部分。第八章是责任追究,明确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成果文件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第九章是附则,主要包括本规定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特色亮点

(一)细化并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范围。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小(1)、小(2)型水库,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Ⅳ等及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泵站工程、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及其他未纳入基建程序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几乎涵盖了基层所涉及的全部小型水利工程范畴。

(二)紧扣部颁标准,因地制宜,合理进行优化调整。在项目划分、验收分类等方面依照部颁标准执行,在资料提供、验收意见方面结合小型工程特点,进行了大量的简化和调整。

(三)具有较强的实操性。附件部分的验收意见、监督意见等参考格式简明扼要,为广大基层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依据,降低了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相关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对《云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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