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单位起草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2024年9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要求各地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地见效。云南作为长江、珠江、澜沧江等六大水系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艰巨,亟需通过制度创新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将国家决策部署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制度安排。
(二)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现实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云办通〔2023〕18号),明确要求加快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24年以来,云南省累计完成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13单,总交易金额5076万元,实践走在全国前列。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省级管理制度,各地在产品培育、价值核算、交易程序、收益分配、资金监管等方面标准不一、程序各异,制约了交易规模扩大和效益提升。《办法》制定出台有利于立足云南生态资源禀赋,通过制度供给激活生态资源要素,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加快发展水土保持领域新质生产力,探索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的新路径。
(三)构建全省统一规范的交易管理体系的必然选择。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涉及产品培育、价值核算、评估确权、公开交易、绿色金融、收益分配、资金监管等多个环节,链条长、主体多、专业性强。实践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产品培育缺乏统筹规划,各地对可交易产品的范围、类型、质量底数不清,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足;二是价值核算与评估标准不统一,产品定价的科学性、公允性难以保障;三是交易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交易在出让主体确定、交易方式选择、合同签订备案等方面不够严谨,存在权益纠纷隐患;四是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生态产品增值收益反哺生态保护修复的比例和路径不明确,“造血”功能不足,尚未形成“投入—产出—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五是金融支持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生态资源抵押融资缺乏操作依据,社会资本参与渠道不畅。制定出台《办法》,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全链条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对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各方权益、提升转化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
(四)《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3〕18号);
(六)国家及云南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专班。2026年4月,云南省水利厅组明确专人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二)制定大纲。在系统梳理国家政策要求、全面总结全省13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基层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参照浙江、江西、重庆、四川等先行省份经验做法,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办法》的起草大纲。
(三)征求意见。2026年5月底,省水利厅按照起草大纲完成《办法》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及时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等单位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8条,于2026年7月完成了第一轮征求意见的修改,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28条,构建了覆盖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界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定义与分类(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类),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创新驱动、金融赋能、权属清晰、收益反哺四项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涵盖产品培育、价值核算、价值评估、转化交易、绿色金融支持及生态反哺等全过程。
第二章产品培育(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培育原则,推行“小流域+”模式,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小流域产业综合体。建立省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制度,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按2年期滚动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目录清单编制后由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向金融机构推送,组织融资对接。
第三章价值实现机制及交易路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全链条规范交易流程:一是编制工作计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二是确定出让主体,依法依规明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及个人资产权益归属;三是开展价值核算,会同统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四是评估交易价值,由第三方机构以核算结果为基础评估确定交易参考价;五是进行产品推介,构建市场化运作体系,多渠道宣传推介;六是进行公开交易,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类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七是签订交易合同,明确收益使用方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向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报备。
第四章绿色金融与多元支持创新(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开发“水保转化贷”等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将水土保持形成的生态资源、功能服务及价值收益作为抵(质)押物。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担保。
第五章水土保持投入循环(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收益分配原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进行分配,分类规范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收益使用方向。建立收益反哺机制,交易产生的县级财政收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反哺所在县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要求各县在交易前制定并印发交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闭环监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各级水利、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全过程监督指导职责,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展交易。加强资金监管,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建立交易后跟踪监管机制,对水土保持功能提升明显的支持优先经营权,对功能退化或降低的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完善资料归档,建立交易台账。
第七章组织保障(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深化完善价值核算评估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将公共资源部分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有关交易平台优化简化流程,科学确定交易手续费。支持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流域内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解释,各州(市)可出台操作细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五、重点说明
(一)关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界定与分类。明确界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是指通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实现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增量”,强调“增量”属性,避免将存量自然资源直接纳入交易范围。按照《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2026年版)》分为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类,与国家标准体系保持一致,确保核算和评估的科学性、权威性。
(二)关于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省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按2年期滚动编制、每年更新。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培育工作的前瞻性和连续性(2年期),又兼顾了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年度更新)。目录清单作为政策支持、金融对接的重要依据,有效引导资源向优质项目集中。
(三)关于收益反哺机制的刚性约束。明确交易产生的县级财政收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反哺水土流失治理或功能巩固提升,设定刚性底线(不低于30%)与弹性空间(反哺比例低于30%需说明理由并报批,高于30%按实际执行)相结合,既确保生态保护修复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注入,形成“取之于生态、用之于生态”的良性循环,又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合理空间。
(四)关于交易后跟踪监管与退出机制。建立交易后评估与经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对水土保持功能提升明显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先经营权激励,对功能退化或降低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合同、重新交易。这一制度设计将经营权存续与生态保护成效直接挂钩,有效防范“重交易、轻管护”“一卖了之”等风险,确保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始终以生态保护为根本前提。
(五)关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制度突破。支持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形成的生态资源、功能服务及价值收益作为抵(质)押物,为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针对生态资源抵押物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等堵点,《办法》在省级层面作出探索性规定,为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提供了政策依据,推动生态治理成果向可增值资产转化,有效拓宽社会资本参与路径。
六、实施保障与长效机制
为保障《办法》落地见效,构建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水利、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策划工作方案,推动项目落地实施。二是强化政策激励,省水利厅按照现有投资渠道加大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生态产品培育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项目建设;有关交易平台优化简化流程,按“实际成本+合理利润”科学确定交易手续费。三是强化跟踪监管,定期组织监测交易后区域水土保持功能状况,交易完成后2年内组织开展评估,确保交易成果经得起检验。四是强化能力建设,指导各地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深化完善价值核算评估标准体系,持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和水平。
《办法》是健全云南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水土保持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拓宽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