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水利厅应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求,经研究决定终止2024年1月12日与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赋权委托协议书》。
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原委托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水利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共7项省级行政许可和用水计划核定1项其他行政权力,收回省水利厅实施。受委托单位不再具有实施权限。事项收回之前,已受理事项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办结。
特此通告。
云南省水利厅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