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建管处       发布时间:2021-08-31 14:41       浏览次数: 【字体:

云水建管〔2021〕38号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创新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改革试点的经验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资质认定范围为云南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续和变更,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延续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

二、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可在省水利厅网站下载);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件3,可在省水利厅网站下载);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前往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提交电子版扫描材料。

(二)受理。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有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水利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省水利厅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承诺自动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行政审批部门各自存档备查。

(三)许可决定。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省水利厅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五、现场核查

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3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现场核查人员在核查结束后一周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进行公开,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接受社会监督。

被省水利厅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六、优化资质认定服务

申请人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省水利厅将采取形式审查方式,不再实施现场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单位名称等无实质性影响的变更事项,可以自我声明变更内容真实有效且符合资质认定有关要求,省水利厅通过备案方式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依照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取消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水利厅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 监管”,落实质量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申请表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变更审批申请表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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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图解《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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