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时间:2023-04-17 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省水利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云南省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云南省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已建水利工程数量众多,工程规模、类型、年代各异,建设管理主体复杂,受当时国家政策、标准缺失影响,特别是一些建设年代较早的水利工程没有考虑生态流量泄放要求,泄放设施和监管措施不完善,同时统筹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矛盾突出,部分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的工程,存在与现行政策规定要求不一致,生态流量满足程度不高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河湖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等实际情况,厅水资源处牵头起草了《云南省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月,省水利厅正式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立法起草工作。2023年3月,起草组在对大量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部门调研、现场踏勘基础上,编制完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31日书面征求16个州(市)人民政府及9家省直有关机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具体修改意见19条,其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共2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省直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共17条,采纳1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条。

三、文件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生态流量目标核定、泄放和监测设施要求、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监督考核、问题处置和附则共7章31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大、中型规模的水库、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保障责任。

(二)第二章生态流量目标核定共4条。规定了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管理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并对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复核原则和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进行明确。

(三)第三章泄放和监测设施要求共6条。规定了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设计、监控设施布置、监测方式以及运行维护,并对有条件的水利工程提出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要求。

(四)第四章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共6条。规定了生态流量泄放应在保证工程安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排沙等任务的关系。明确了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流量调度中的责任,以及遭遇特殊干旱年、水污染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下的调度要求。

(五)第五章监督考核共6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六)第六章问题处置共4条。明确了监督、举报、整改要求,以及未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和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处罚。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中术语含义进行解释,并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针对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机制不健全、监管能力弱等问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生态流量保障相关事宜进行细化规定,对有效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快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公告:

关于《云南省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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