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云南省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相关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时间:2023-04-23 14: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总河长令第9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规范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相关事项办理工作,省水利厅草拟了《云南省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相关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凌书勤 0871-63602406

电子邮件:ynszy320@126.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4月23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相关事项

办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总河长令第9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境内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库、闸坝工程不限于上下游各20公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相关事项办理。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水工程;桥梁、码头、开矿(河道采砂)、公园、工业园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下穿管道;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本指南所称水文监测,包括水文测验、水文监测环境和水文监测设施,其中水文测验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地下水、河道水下地形,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辅助气象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在云南省境内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前,针对建设工程是否影响水文监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按附件2编制《云南省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在分析评价报告中应客观明确给出影响程度,影响程度分为无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严重影响四个等级。随《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同步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第四条 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无影响的,无需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为轻微影响的,在《云南省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中应细化补救措施和工程概算,报工程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批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后,报相应州(市)水文机构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并按相关程序移交州(市)水文机构运行管理;不再编制《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功能恢复方案》。

第六条 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为中等影响的,应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按附件4编制《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功能恢复方案》,并上报省级水文机构审批。

第七条 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为严重影响但无需迁建的,应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功能恢复方案》,并上报省级水文机构审批。

第八条 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为严重影响并涉及水文测站迁建的,应首先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按附件3编制《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迁建技术论证报告》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家重要水文测站需要迁建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批。

(二)一般水文测站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报参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取得水文测站迁建批复文件后,再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功能恢复方案》,并上报省级水文机构审批。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取得《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功能恢复方案》的省级水文机构批复文件后,组织开展功能恢复方案工程建设。

第十条 功能恢复工程建设完工后,由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配合建设单位共同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满足功能恢复需求后,建设单位向省级水文机构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省级水文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将资产移交相关州(市)水文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内审批《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照本指南严格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审批。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图(试行)

2.云南省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3.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迁建技术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4.云南省水文测站受建设工程影响功能恢复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相关公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相关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相关解读:《云南省建设工程影响水文测站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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