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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设和修改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由于法律法规及省水利厅职能职责变化等原因,为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2010年省水利厅印发的《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实施标准的通知》(云水政监〔2010〕4号)急需修订,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裁量权提供依据,对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
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体现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例如按照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权下沉等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增加了“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二是坚持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严肃实施行政处罚,避免“为罚而罚”,推广包容免罚。例如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三是紧密结合实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并采纳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力争使裁量基准更接地气。四是坚持处罚法定。修订稿中裁量基准的所有内容严格依法制定,均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三、修订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省水利厅启动《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工作,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就修订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开展了一些前期研究工作,联合法律顾问单位,收集、研究地方的经验做法,收集汇总形成《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2023年3月《水利部关于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公告》发布后,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又进行了调整和规范。2023年5月形成初稿征求厅机关及厅直各有关单位意见,2023年7月征求水利系统意见,2023年8月再次征求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意见,对收到的5个单位17条建议仔细梳理、充分吸纳,并召开修订讨论会,对《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内容
修订后共二十五条,比原规定增加了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
1.增加适用原则。原《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条,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三项增加为六项。分别为“处罚法定”“程序正当原则”。即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增加适罚原则。现增加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3.增加首违不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原有基础上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规定第十一条不予处罚情形中将该制度明确予以规定。
4.增加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制度。原《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实施水行政处罚制度未作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增加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必要制度,具体包括: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法制审核制度等。
(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河道管理类、水文及水资源管理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类、防汛抗旱管理类、水土保持管理类、其他类等六个方面,共计164项(修订前共计149项)。较原《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1.严格审核对比各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原法律依据。根据最新修订的各处罚事项法律依据,修订调整原《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根据执法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处罚事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