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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8-10-22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云南水利扶贫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水利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深度贫困,强化主体责任,优化政策供给,着力推进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贫困地区水利管理能力,着力加强水利扶贫工作作风建设,扎实推进水利行业扶贫、滇桂黔石漠化云南片区扶贫、定点扶贫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因水致贫的突出水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支撑贫困地区长远发展的水利保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水利良性发展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成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水安全保障体系。具体目标是:

——全面完成贫困人口饮水有保障任务。到2020年,按照贫困村退出饮水有保障要求,统筹贫困村和非贫困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确保现行标准下332万农村贫困人口、5732个贫困村、73个贫困县,全面完成贫困人口饮水有保障任务。实现全国扶贫大数据平台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销号清零。

——不断改善贫困地区水利基础条件。贫困地区农田水利灌溉设施进一步配套完善。贫困地区水土流失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水资源配置水平、江河防洪能力进一步提高。

——支持更多贫困人口实现增收脱贫。推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吸纳1万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增收。

——大力提升贫困地区水利管理能力。贫困地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水量水质、水土保持、山洪灾害等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水利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利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要求

坚持严格执行标准。贫困人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也不能盲目拔高标准。其他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标准也要与脱贫攻坚要求相衔接、相配套。

坚持精准扶贫要求。贫困地区水利工作要聚焦解决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在脱贫中存在的水问题,落实水利扶贫精准机制,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落实精准、效益发挥精准,做到真扶贫、扶真贫。

坚持提高工作质量。更加注重水利工程建设对脱贫攻坚和区域发展支撑保障作用的发挥,注重工作实效,不搞形象工程;注重提高效率,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不赶时间进度,不搞拖延耽误。

坚持协同共向发力。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和市场协同发力。坚持省级和地方协同作战,省级和州市级加大对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资金项目充分对接、统筹安排,形成攻坚合力,避免“单打一”。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坚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工程建设投资以市、县两级政府整合资金为主、中央和省级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并加快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到2019年基本完成规划任务,确保2020年实现全国扶贫大数据平台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销号清零,确保同步解决贫困地区非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全省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率到达8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进一步强化省级水利工作年度考核中的水利扶贫考核内容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完善厅级领导分片督查水利扶贫机制,对会泽、镇雄、宣威、彝良、巧家、昭阳、鲁甸、永胜、广南等贫困人口较多的重点贫困县实行厅级领导包县联系督查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认真执行脱贫攻坚退出标准,既不能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切实把“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得低于20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800米”作为云南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精准识别、制定解决方案和达标验收的依据,水质评价标准执行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6.2。要结合贫困对象动态调整工作,按照贫困人口饮水保障情况清、原因清、措施清、责任清、完成时限清、台账痕迹资料清的要求,依据相关评价准则,认真核查存在饮水问题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进一步比对核准全国扶贫大数据平台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在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统一录入并更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现有饮水安全问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将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优先安排资金,优先组织实施,因户施策,措施到位,确保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扶贫对象不漏一村,不落一人。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精准到户、进度到月的清单管理、半月报送、通报约谈、问责追责等制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督促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饮水保障整改销号工作,实行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有户主、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三方联签的责任制,贫困村、贫困户饮水安全问题解决后要在当年年底前及时销号。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明确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建立合理的水价定价和收费机制,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经费,促进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持续加强贫困地区灌溉排水设施建设

到2020年全省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300万亩,其中,2018—2020年每年完成100万亩。贫困地区农田水利灌排设施进一步配套完善。完成贫困地区规划内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规划建设任务。全面强化按月调度、按月通报等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控制管理,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发挥效益。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贫困地区新建灌区,有效提高农田灌溉排水保证率。在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实施山区“小水网”建设和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

(三)加快推进贫困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加快滇中引水工程、德厚水库、阿岗水库、麻栗坝大型灌区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效益。积极推进列入国家《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云南省水利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内临沧市耿马大型灌区、大理州海稍水库、丽江市南瓜坪水库、文山州清水河水库以及石漠化片区扶贫灌溉工程石屏大型灌区、弥泸大型灌区,滇西边境山区扶贫灌溉工程保山坝大型灌区、洱海大型灌区、潞江坝大型灌区、腾冲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大理桃源水库新增纳入国家《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加快前期工作,力争“十三五”期间开工。加快推进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等骨干水源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实施30座以上中型水库和100座以上重点小(1)型水库建设。到2020年,贫困地区力争新增供水能力6亿立方米以上。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大中型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等系列中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和系列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项目。

(四)不断加强贫困地区防洪减灾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防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全面启动实施《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内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加快推进规划内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跨界河流治理、大江大河水文监测系统和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111条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贫困地区水旱灾害应急技术指导。

(五)继续加大贫困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倾斜,2018-2020年每年实施40个县。加大坡耕地改造支持力度。到2020年,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16万平方公里,完成坡耕地综合整治面积18万亩。

(六)全力推进贫困地区中低产田地改造

2018—2020年在贫困地区实施中低产田地改造9万亩,每年改造3万亩,改善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七)认真抓好水利劳务扶贫工作

坚持水利部门主导、市场引导和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水利工程项目中标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就地就近吸纳安排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农村小型水利、水土保持等工程,可选择水利水保专业队、劳务公司、劳务工程队等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建设。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引导实施主体就地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建设。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投资的水利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及承建企业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的村级水管员、河道保洁员、河堤巡护员、河湖管理员等水利工程公益管护岗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聘用有相应能力的当地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推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增收。

(八)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水利管理能力

巩固完善贫困地区河长制湖长制。大力推广中小型水利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优化整合基层建设管理力量,因地制宜推行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全面推进贫困地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对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建立完善贫困县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准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

(九)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水利扶贫工作

指导督促、重点支持怒江州、迪庆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3539个深度贫困村水利扶贫工作。按照区别对待、精准施策的原则,协调落实水利扶贫需求调查、项目储备、投资倾斜等精准扶贫机制,加大水利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认真落实《云南省水利厅打好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就业脱贫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云南省“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怒江州迪庆州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水利部分)(2018-2020)》《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深度贫困地区饮水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度贫困县农村饮水保障行动计划的通知》,坚持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倾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全力推进饮水安全保障、农田水利、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旱减灾、水土保持等水利扶贫项目的实施。骨干水源和民生水利建设,确保水利投资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水利项目效益覆盖到深度贫困村、贫困户。

(十)扎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

督促定点扶贫县地方党委政府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西畴县、丘北县、双柏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研究制定省水利厅、省水文局、省设计院定点扶贫三年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强化组团式帮扶责任和措施落实,完善帮扶机制。按照贫困对象情况清、致贫原因清、帮扶措施清、帮扶责任清、投入产出目标清、退出时序清的要求,因村施策、因户制宜、因人施法,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帮扶方案,扎实开展“双一双”活动,完善帮户干部、驻村工作队员与村组干部沟通联系制度,压实帮扶责任,强化精准施策,确保挂包帮的贫困村、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出列目标。落实好已脱贫贫困户的后续帮扶,巩固脱贫成果。

(十一)认真履行片区联系职责

认真履行滇桂黔石漠化云南片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联系牵头单位职责,围绕《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水利扶贫总体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片区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沟通联系、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支持片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深入贯彻落实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现场推进会精神,协调推进片区内各项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落实,积极协调争取片区各行业帮扶部门将更多资金、项目、力量和金融、教育、医疗、科技资源倾斜配置到片区,扎实推进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加大滇桂黔石漠化云南片区水利扶贫支持力度,推进西畴县石漠化三光片区水利精准扶贫示范区建设。

(十二)切实加大革命老区支持力度

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推动昭通市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和文山州广南县、富宁县革命老区重大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项目建设。加大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倾斜支持力度。

(十三)加强水利干部人才培养和智力帮扶

组织开展水利扶贫干部援派交流,做好定点扶贫县、滇桂黔石漠化云南片区、驻村第一书记等扶贫挂职干部选派,支持贫困地区选派干部到水利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习交流。加强扶贫干部跟踪管理,完善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指导贫困地区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利扶贫培训,实施人才帮扶,加强水利扶贫干部教育培训,2019年底前对全省水利扶贫干部轮训一遍。

(十四)实施贫困地区水利科技扶贫行动

加大水利科技研究、推广应用投入力度。组织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等科研院所单位对贫困地区重大水利科技问题开展研究,积极开展水利扶贫重点项目的技术帮扶。加大贫困地区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支持西畴县、丘北县、双柏县等地举办先进适用技术宣传推介。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水利扶贫责任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层层落实水利扶贫主体责任、实施责任、监督责任。水利厅党组定期召开会议,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研究水利扶贫重大问题。厅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统筹,研究推进水利扶贫各项措施落实。厅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结合职能和工作安排,抓好水利扶贫相关政策、规划、资金、监督等工作落实。厅扶贫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州(市)水利扶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水利扶贫工作,重点把水利扶贫政策举措转化为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导,促进工作落实。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水利厅报告本州(市)水利扶贫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实化细化2018—2020年三年水利扶贫任务,抓好方案编制、资金安排、项目实施、验收移交、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扶贫工作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机构和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调整。

(二)加大水利扶贫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有效落实省级补助资金,推动建立以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入计提专项水利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公共财政资金稳定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大财政性水利资金投入倾斜用于贫困地区。深化水利与金融部门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水利与金融部门、社会企业等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吸引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有关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水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切实解决好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不匹配等问题。

(三)强化水利扶贫精准机制落实

强化需求调查机制,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水利需求调查,将年度水利项目安排与脱贫攻坚时间进度、任务要求对接。强化项目储备机制,指导地方加强水利扶贫项目库建设,完善三年滚动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进项目库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水利扶贫项目台账管理。强化投资倾斜机制,督促地方根据贫困地区水利需求、项目储备、年度项目实施等情况,倾斜安排年度投资,实行差别化政策,强化统计分析机制,完善水利扶贫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省、市、县三级水利扶贫统计审核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贫困地区各级水利部门要明确水利扶贫统计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切实提高督促指导工作效果

建立完善水利扶贫督促指导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厅党组成员、责任处室分片督查指导工作,统筹做好贫困地区水利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加强调研指导,改进调研方式方法,注重采取“四不两直”、到项目现场、进村入户、明察暗访、“一对一”恳谈、“解剖麻雀”式、随机抽样等方式多渠道、多角度了解真实情况,提高调研指导工作质量。要采取督查督办、进展通报、追责问责、表扬激励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五)扎实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把水利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集中力量解决“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突出问题。精简会议文件,注重工作实效,减少填表报告频率,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精力放在具体工作落实上。组织开展水利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决制止水利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等行为。加强贫困地区基层水利部门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强化贫困地区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落实,督促水利行业风险防控措施落实。

(六)努力营造水利扶贫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水利扶贫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联系主流媒体和水利行业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扶贫开发重要论述和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宣传水利扶贫政策举措、工作部署、进展成效、典型经验,加强水利扶贫舆情监测研判,组织做好涉贫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10·17扶贫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省水利行业和水利系统营造浓厚氛围,凝聚支持水利扶贫、参与水利扶贫的力量。办好水利扶贫简报,加强内部情况沟通交流。

(七)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水利工作

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地区的水利工作主要任务是围绕脱贫攻坚做好水利保障工作。乡村振兴相关支持政策要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快补齐贫困地区水利短板,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加强水利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按照2020年后国家减贫战略要求,提出水利改革发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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