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02 18:19       浏览次数:

云水政复函〔2021〕15号

徐杉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河(湖)长制开启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新征程的建议》(第03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位代表关于“深化河(湖)长制开启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新征程的建议”,省水利厅及各协办单位认为此建议对深化实化河(湖)长制,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的建议

云南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云南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把推进河(湖)长制从“有名”转向“有实”作为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最美丽省份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暨省总河长会议、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多次研究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形成了“五个坚持”“四个彻底转变”治湖新思路,实现了从“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

2021年3月22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3月23日省委第224次常务会分别专题研究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3月25日省委、省政府在大理洱海召开云南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会议,4月6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云南,5月2日,阮成发书记率队对滇池保护治理昆明市立行立改工作进行现场督办,5月5日王予波省长也到杞麓湖进行了调研,5月9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决全面彻底整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目标,全面落实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工作责任体系,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200个重要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9.5%,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从“十二五”末的66.0%提升至“十三五”末的83%,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7%、77.8%和91.7%。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抚仙湖、泸沽湖保持Ⅰ类水质;洱海、阳宗海、滇池草海水质为Ⅲ类,滇池外海水质提升为Ⅳ类,程海水质稳定保持Ⅳ类(pH值、氟化物除外),实现了水质保护稳中向好的目标;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水质为Ⅴ类,湖体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

省河长办、省水利厅和各有关单位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到管理好、保护好、治理好云南的江河湖泊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战略性。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将继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河湖管理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努力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河湖,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二、关于“创新推进举措,完善公共治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关于代表提出的“构建‘河长+警长+督察长’的‘三河治理’体系”的意见建议,目前省公安厅正在抓紧制定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并在《严厉打击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攻坚战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流域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参照河(湖)长制建立河(湖)警长制,加强责任分工和日常执法监管,构建河(湖)保护打防控管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水环境安全稳定。

关于代表提出的“聘请民间督察长,鼓励公众参与治水”的意见建议,河(湖)长制实施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印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明确河长制主要任务:“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实行五级河长制,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制。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为夯实河长制“最后一公里”,云南省创新体制机制,巡(护)河员设立向系统化常态化转变。全省共设立巡(护)河员36671人,制定有关管理制度911项,落实资金21667.7万元。一是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加强河湖保护力。怒江等州(市)聘用建档立卡户担任巡(护)河员,从公益性人员经费中支出工资,解决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二是创新积分兑换形式,激发公众积极性。文山等州(市)运用社会各界捐赠物资成立“初心小屋”“动力小站”,巡(护)河员完成各项任务后用积分兑换生活物品。三是引入多方专业管护,增强管理便捷性。楚雄等州(市)委托第三方公司,聘请河(湖)专管员、城市保洁员对河道进行常态化管理。四是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提高社会参与度。曲靖等州(市)聘用民间河(湖)长,开展“党员清河行动”,组建民兵巡河支队,实施环保“三分钱”工程。五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完善管护工作制度。德宏等州(市)出台《河湖长制社会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等管理办法,有关工作制度以村规民约、企业河长制度等多种形式制定。六是与高校合作,创新社会参与监督体系。省河长办和云南省四所高校合作,聘请一批教师和学生作为全省河长制工作社会义务监督员,义务开展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同时开展河长制工作调研和宣传等公益活动。

三、关于“高位统筹协调,建立全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代表提出的“尽快建立完善全省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缓解流域生态服务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的建议。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2018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国家层面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并不断加强推进的力度和进度,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7年以来,云南省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资环〔2019〕7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资环〔2019〕74号)等政策文件,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推进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前,省内长江流域7州(市)已基本实现生态补偿机制全覆盖。2021年3月,省河长办编制《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2018年3月,在国家引导推动下,云南、贵州、四川3省人民政府签订了《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补偿基准年为2017年,实施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期限3年。2018年12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立赤水河流域云南省内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建〔2018〕342号)。截至2020年底,首轮协议期限已到期。目前,已完成2018年、2019年补偿资金清算工作。自2018年出台财政奖补政策以来,省财政累计筹措安排中央和省级奖励引导资金19.26亿元,全省各地签订补偿协议49份,统筹实施224个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持续改善沿江生态环境质量。

下一步,省河长办一是将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并按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二是配合财政等部门,积极推进《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2020年补偿资金清算、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和下一轮3省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三是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在现有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成果基础上,逐步探索和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

代表所提“由河长办统筹协调管理、建立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将九湖纳入流域生态补偿体系等”建议,对持续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在统筹协调方面,初步建立起水利、财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共同负责的政策保障机制;在技术咨询方面,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和机构,协助指导以金沙江流域为重点的有关州市持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补偿模式;在高原湖泊生态补偿方面,省财政厅已将滇池、洱海生态补偿纳入财政激励奖补范围,支持两个湖泊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四、关于“科学编制‘十四五’,保障依法依规治水”的建议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从2020年初开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启动了重点流域“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截至2021年3月底,组织16个州(市)编制完成了地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要点报告,并结合州(市)水生态环境清单及要点报告编制上报了《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初稿》。待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正式印发后,将及时印发省级规划。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省级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5号)要求,为扎实推进《云南省“十四五”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印发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三轮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厅局意见征求工作。目前《云南省“十四五”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正在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五、关于“推进河湖健康评估,提升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建议

对于代表“采用环境DNA宏基因组技术、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全面调查湖河水生生物多样性现状,参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及《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尽快推进湖河健康评估”的建议。为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河湖管理,水利部启动了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水利行动项目”。项目选取云南省、重庆市作为试点河流示范省份。为保障项目有效实施,2019年4月1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水利行动”项目办公室的通知》。“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水利行动”云南省试点项目已顺利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专家中期评估。省水利厅已在滇池、抚仙湖等25个湖泊、水库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工作,对九大高原湖泊及州(市)所在地主要供水水源地等46个站点开展浮游植物及浮游动物监测,以浮游植物监测为基础,扩展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附生硅藻、底栖动物等多项水生生物监测项目,编报了118期《云南省水生生物监测简报》,实现了水生态监测常态化。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开展2021年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的通知》(第79号)和《2021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省总河长令第7号)等要求,规范全省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科学编制“一河(湖库渠)一策”方案,推进全省美丽河湖建设,云南省河长办、省水利厅于2021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并于5月21日下发了《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河湖库渠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21〕50号),目前云南省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正在按序开展,正在着力向“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模式转变,重构健康的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湖河精准治理、科学决策能力。下一步,省水利厅及各有关单位将加快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推进河湖保护治理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打造美丽河湖。

最后,感谢你们对云南省水利工作的关心,我们将认真听取和采纳你们的建议。下步工作中,省水利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主动担当作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推进全省河湖保护治理,为全省生态质量持续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