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9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3-20 16:10       浏览次数:

云水函〔2023〕41号

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熊思铭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南盘江联防联控治理机制的建议》(第049号)涉及省水利厅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强化河(湖)长制流域统筹协调与区域协商协作,2021年省河长办下发《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21〕86号),要求各州(市)全面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湖保护治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快签订跨区域河湖联动机制协议。截至2022年底,流域内涉及相邻州(市)之间均建立了跨行政区域河湖保护治理协调联动机制,签订了跨区域河湖联动机制协议,相邻县(市、区)之间签订协议126个,对跨行政区域内的跨界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联治,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新态势。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协议双方共同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跨界河湖的交界县(市、区)、乡(镇)参与的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跨区域河湖管护问题。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2022年各级召开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200余次,协商解决跨区域河湖管护问题。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协议双方共享辖区内跨界河湖的“四乱”问题、水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水质监测状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等基本信息,促进双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制定防治措施,实现了目标同向、工作同步、问题同治、成果同享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协议双方河长办,原则上每年至少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联合巡查;双方交界的县(市、区)河长办经常性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加大跨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力度,深入推进跨界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根据工作需要,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要时段适时组织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查。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议双方河长办或县(市、区)、乡(镇)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开展跨界河湖水污染事件溯源侦查,联合打击跨界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在跨界河湖交界附近一定范围内发现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一方有权依法依规查办,事后及时向对方通报;涉及彼方的案件按相关规定移送。强化部门联动,根据省河长办、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推进河(湖)长+河湖警长“多轮驱动”、网格+警格+水格“三格合一”的水域保护新模式。2022年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次数285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49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五、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协议双方协同监督管理跨界河湖“四乱”问题整治、水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加强对跨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沟通协调,加强跨界河湖水生态资源、水环境保护与开发沟通协作,共商“一河(湖)一策”,以河湖“清四乱”为重要抓手,加快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协同创建美丽幸福河湖。

六、建立流域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坚持携手共治、协同作战,巩固和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效果。强化跨界河湖管护措施,严格控污截源,加大对垃圾、固体废弃物的严防严控,减小对水域的不良影响,共同推进跨界河流环境治理,确保交界断面水质达标。

七、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事件协商处置机制。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事件通报和处置协作。当发生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出现水环境质量异常等情况,可能对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向受影响方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事发地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情况告知受影响方的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相互协作、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影响。受影响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加强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协同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根据对受影响方的水生态损害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八、建立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同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跨界河湖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相互支持和配合案件查办、侦办。加强责任追究过程的沟通,协同惩罚尺度,增强震慑效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赔偿、起诉工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污染者民事赔偿责任;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或不正确履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相应权力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通过流域各级河湖长共同努力,目前已基本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下一步,将继续发挥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作用,高效推进南盘江流域治理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