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中心各科室:
为规范建安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现将《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同年印发的《云南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建安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政府采购事项。
分散采购是指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限额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建安中心有关内控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综合科是建安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合同备案、按合同支付政府采购费用、参与资产类采购项目验收等工作。
建安中心采购需求科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全过程参与采购活动,主要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组织履约验收和回复因采购产生的质疑、投诉等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需求科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采购方式。综合科对采购预算汇总审核后,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方案,报建安中心预算管理小组审议后,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审程序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综合科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须按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执行事前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内根据采购预算批复文件、采购实施方案等资料填制《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编报表》,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第七条 因预算追加或调整、专项拨款等原因产生的,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未履行报批手续的采购事项,必须坚持“先批后采”的程序,需求科室应提出采购计划申请,明确采购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时间要求等内容,按预算追加调整等相关规定取得资金来源,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处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备案检查或审批。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自行采购等,具体按如下情形选择: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三)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限额及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次数和总额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等4类采购事项,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当通过比选的方式从省财政厅提供的供应商名单中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九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综合科应及时将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下达至采购需求科室。采购需求科室应当及时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详细、全面,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服务期限,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业绩、资质和技术服务要求,付款方式,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一)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需求科室从招标代理机构备用库中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取。综合科、预算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代表参与抽签过程。抽签结束后,其抽签结果联合签字确认。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采购需求科室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代理工作协议,并报分管财务领导签订协议。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科室提供的采购需求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需求科室审核通过后书面反馈综合科,由综合科按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四)在政府采购评标环节,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具体实施。综合科、建安中心预算管理小组和采购需求科室应当派员参加,但不得发表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开展的意见。
(五)采购需求科室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但委派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总人数的1/3。2/3的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评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需求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定最终中标人,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签发定标意向书。定标意向书需由综合科、建安中心预算管理小组和采购需求科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发。
(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建安中心签发的定标意见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八)中标公示期满后,采购需求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不得把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不得将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与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在签订前按《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采购需求科室应在30日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履约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报告。采购需求科室应当及时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合同款项。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验收后,经办科室需提供合同、发票、验收情况、入库单等证明材料,综合科按合同规定条件进行支付,不得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就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疑问,采购需求科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应“限额标准”“数额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采购目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水建安〔2014〕4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水建安〔2017〕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