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4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08 21:05       浏览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办理要求,现就陆永新委员提出的《关于对〈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进行修订的提案》(第542号)涉及我单位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水功能区发生了变化,部分水功能区与主要工业、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放口实际纳污需求不符;二是水功能区代表断面设置不合理;三是水功能区监测评价指标发生了变化。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现行《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存在以上3个方面的问题属实,目前已难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部分水功能区长度太小,不利于有效监测,水质监测评价指标已发生变化,水质目标存在不够合理现象。

二、关于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2014年,省水利厅在省人民政府2004年批复的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基础上,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复核、修订了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3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云政复〔2014〕27号),为全省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水资源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省水利厅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将其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重要审批程序的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云编〔2019〕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生态环境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的批复》(云编办〔2020〕79号),水功能区工作划至省生态环境厅。为有效促进全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从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保护优先,合理确定水质目标,优化水功能区代表断面设置,省水利厅将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云南省水功能区划》修订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