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胜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面推进迪庆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第374号)交由省水利厅主办,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协办。省水利厅结合职能职责认真研究,并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办理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水利厅河长处认真组织研究落实,安排专人对建议内容中的问题、现象开展调研核实,主动与您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持续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由于缺少长效管护工作机制,全州供水安全、防洪安全、水生态安全依然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州河湖水域岸线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及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河湖管护、治理任务依然艰巨”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河湖保护治理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也是事关迪庆州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近年来,省水利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河湖长制为抓手,联合省级有关部门,不断强化河湖管护,扎实推进突出问题整治,切实推进水资源保护,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有力防御水灾害,河湖保护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政策措施。我省江河湖泊众多,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等河湖保护治理任务繁重艰巨是全省面临的共性问题。2023年,云南省共筹措资金408亿元支持全省河湖保护,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32.3亿元支持实施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安排迪庆州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1.91亿元,支持德钦县珠巴龙河霞若乡段河道治理工程、维西县永春河治理工程、德钦县阿东河三期治理工程;抢抓中央增发1万亿元国债政策机遇,争取到中央对云南的倾斜支持,共下达云南中央增发国债水利领域项目补助资金183.69亿元,支持全省285个水利项目实施,其中,下达迪庆州增发国债水利领域项目资金5.85亿元,支持香格里拉市三岔河水库项目、维西县普腊河治理工程等7个工程建设。
二是积极指导迪庆州做好纳帕海综合整治。自2022年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曝光“纳帕海水环境综合治理不力”典型案例以来,迪庆州境内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主要以改善纳帕海水质为重点任务。省级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督促督办,及时向迪庆州反馈纳帕海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持续督促指导问题整改落实。2023年以来,省级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前往迪庆州纳帕海开展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帮扶;组织对纳帕海流域30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排查,建立纳帕海流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清单。同时,按照2023年10月24日省政府党组副书记王显刚调研迪庆州时提出的“采取断然措施提升纳帕海水质”讲话要求,组织专家梳理纳帕海水质提升紧迫任务,提出“三治一改善”重点任务,明确23项具体工作目标、攻坚措施、细化任务、压实责任清单。通过一系列积极努力,遏制了纳帕海水质下降为劣Ⅴ类的趋势,2023年纳帕海水质综合评价为Ⅴ类。2024年1—3月水质类别达Ⅳ类,水质呈现好转趋势。
三是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云南省纵深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整治侵占破坏河湖的问题。根据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四乱”问题台账,2023年,各州(市)结合水利部推送的4万余个疑似问题图斑现场核查、认定及自查共认定河湖“四乱”问题6168个。其中,迪庆州共排查问题793个,整改销号793个,销号率为100%,全州河湖面貌持续向好。
四是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脱贫攻坚期作为“三区三州”重点支持。2021年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迪庆州的3个县(市)全部列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省统筹资源力量进行重点帮扶,2021年以来,累计下达迪庆州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44.46亿元,县均投入位列全省第3,享受公益岗位帮扶的脱贫人口数有20658人。
五是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监督指导迪庆州已获得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在提高项目执行率、资金执行率上下功夫;指导帮助迪庆州开展好项目策划,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十三五”以来,迪庆州共获得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约31552万元,支持用于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建议省政府向中央汇报,同意迪庆州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实施顶层设计,参照林草部门的护林员管理模式,批准河湖管护员编制,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分河湖段包干原则,设置河湖管护员”的建议落实情况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规定,生态护林员是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的方式聘用人员,没有编制,且对选聘人员要求是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原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贴县脱贫人口。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3〕48号)规定,严控设立专项资金,锁定编外聘用人员规模和经费支出基数,严格落实只减不增要求,严禁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工作人员。
为集中支持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巩固振兴组〔2021〕9号)“(十一)加强就业帮扶”中明确:“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按规定促进符合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等家庭就近就地就业”,省级对云南省5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帮扶支持。为便于基层统筹管理和规范操作公益性岗位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联合在2021年出台了《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2021〕81号),共20条具体规定,对基层在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对象范围、资金管理、岗位开发、招聘程序、岗位管理、退出人员安置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和明确。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林草、财政部门共同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乡村公益性岗位。
(二)关于“省政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从生态保护补偿、乡村振兴、涉藏项目资金及财政转移支付渠道给予安排落实管护人员经费”建议落实情况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目前,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涉藏项目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中,国家和省级层面对安排河湖管护人员经费还没有专门渠道。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在国家六部委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中,明确了各地可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监测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规定,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可用于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支出。一是省水利厅将指导迪庆州统筹安排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用于河湖保护人员经费,同时根据巩固脱贫攻坚任务实际,适当安排衔接资金用于村内河道(湖泊)管理等公益岗位补助,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河湖管护员人员经费予以保障。二是省水利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指导迪庆州结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有关要求,将其中符合中央水污染环境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进行项目策划,并按程序开展项目申报,项目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储备库后,省级将结合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