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水厂取水项目(项目代码:2013-530000-46-01-013997)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水厂取水项目扩大取水规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名称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水厂取水项目,为已建项目。
二、取水地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晖社区大汉营村螳螂川左岸一级支流鸣矣河,从鸣矣河上大汉营抽水站取水。
三、取水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水,主要用于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合成氨系统”“磷肥系统”“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目”和“提质增效技术改造项目”生产。
四、许可水量由1500万立方米每年扩大至2100万立方米每年,其中:“合成氨系统”年用水量545万立方米、“磷肥系统”年用水量680万立方米、“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目”年用水量395万立方米,“提质增效技术改造项目”年用水量200万立方米,管道漏损、张家坝水库蒸发及渗漏损量280万立方米。
五、鸣矣河上大汉营抽水站取水口断面90%保证率下最枯月流量0.26立方米每秒。你公司须在抽水站处安装生态流量监控及计量设施,同步落实好监测与管理措施,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下泄。
六、水厂设施没有新增改造,无施工期退水;运行期“合成氨系统”“磷肥系统”和“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目”生产废水自行处理后全部回用,“提质增效技术改造项目”经自行处理后达标进入工业园区草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草铺园区用水,部分经九龙河排至螳螂川,总退水量4万立方米每年。
七、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用水总量满足安宁市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八、你单位应加强节水制度建设,采取降低输水线路管网漏损率等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强化用水管理。
九、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测设施,并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证水厂供水项目取水信息传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平台。
十、你公司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扩大取水规模后取水设施验收申请材料,在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取得新的取水许可证方可继续取水。
十一、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