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至腾冲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于3月26日向省水利厅提出国道G219线云南泸水至腾冲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020-530000-48-01-006550)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4月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国道G219线云南泸水至腾冲段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国道G219线云南泸水至腾冲段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起于怒江州泸水市南侧,与G219线丙中洛至六库段平顺连接,终于腾冲市南洞坪,与G219线腾冲至龙陵段平顺连接,线路总长131.115千米(沿既有道路改扩建80.327千米、新建50.788千米)。道路按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80千米/小时,路基宽8.5米—48米。
二、同意评价对象为涉河的11座桥梁(含跨龙川江一级电站库区施工便桥)、4处路基和9座涵洞工程。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评价范围。
三、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涉河建设方案:
5座桥梁一跨过河,4座桥梁需对所涉河段采取拓宽河道等措施,1座施工便桥位于龙川江一级电站库区,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1座桥梁2个桥墩置于河滩地。K93+520—K93+700路基,对新街河支流进行局部治理174.695米,底宽2米、高1.5米,基础埋深1.5米,重力式路堤墙迎水面边坡1:0.25,每隔50米—100米设置1道消力槛并采用C20混凝土砌筑。K100+730—K100+950路基、K101+260—K101+330路基、K104+600—K104+700路基分别对干榨小河按原河道标准治理238.43米、85.533米、118.923米,底宽10米、高3米,基础埋深1.5米,迎水面C20混凝土重力式挡墙,边坡1:0.25,每隔50米—100米设置1道消力槛并采用C20混凝土砌筑,局部治理河段与上下游平顺连接。堤防按50年一遇标准建设。9座涵洞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具体方案见附件)。
四、同意《评价报告》中工程防洪标准与现行标准相适应,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基本无不利影响,对河势无影响,施工期和运行期对所在河段上下游及左右岸已建水文设施及其它桥梁、取排水口、水电站、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无影响,对沿河两岸防洪抢险的通达性无影响,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基本无不利影响的评价结论。
五、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施工管理,严禁废污水进入河道,严禁固体废弃物乱堆放;工程建设若扰动河堤河岸,须原貌恢复;汛期施工须编制防洪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二)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汛前、汛中应加强对桥梁所涉河段的巡检,及时清理河道内朽木、树枝等杂物,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三)怒江州、保山市及相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明确的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1.国道G219线云南泸水至腾冲段改扩建工程涉河桥梁主要特性表
2.国道G219线云南泸水至腾冲段改扩建工程涵洞工程主要特性表
3.国道G219线云南泸水至腾冲段改扩建工程路基工程主要特性表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