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40814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资源处
成文日期
2024-08-14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德宏州瑞丽江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4〕77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德宏州瑞丽江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4 11:21       浏览次数:

德宏州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德宏州瑞丽江灌区工程(项目代码:2112-533100-04-01-731108)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依法受理(技术评审和资料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本机关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瑞丽江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省德宏州瑞丽江灌区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瑞丽江灌区工程位于德宏州西南部,涉及芒市、瑞丽、陇川等3个县(市),取水口位于瑞丽江一级支流南宛河、芒市大河等流域。工程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和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取水用途包括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及农业灌溉供水。

二、瑞丽江灌区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7.2万亩,工程规模为大(2)型,由已建工程、在建工程及新建工程三部分组成:已建中型水库4座、小(1)型水库11座、小(2)型水库19座,引提水工程1667件;在建小(1)型水库7座、龙江电站综合利用工程1件;新建中型水库2座、小(1)型水库2座、引水工程5件、提水工程3件。

三、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灌区设计用水总量34724万立方米,其中新增用水量5769万立方米(城镇生活用水574万立方米,工业用水1209万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3986万立方米)。

四、基本同意对建设期、运行期生产生活退水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建设期生产生活废水均经过处理回用,不外排。运行期农业灌溉退水量散排于灌片附近河道;城镇生活退水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后排放至芒市大河、瑞丽江、南端河;工业退水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尽可能回用,不能回用的达标排放至芒市大河、瑞丽江、畹町河;农村生活退水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灌,不外排;工程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处理回用,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灌区最小下泄流量方案,灌区内的主要水利工程枯期(12月至次年5月)按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5%下泄河道最小下泄流量,汛期(6月至11月)按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30%下泄河道最小下泄流量。红丘河水库坝址断面枯期0.135立方米每秒、汛期0.269立方米每秒;南公河水库坝址断面枯期0.26立方米每秒、汛期0.52立方米每秒;广相水库坝址断面枯期0.05立方米每秒、汛期0.099立方米每秒;拉院水库坝址断面枯期0.007立方米每秒、汛期0.014立方米每秒,拉院水库引流区断面枯期0.04立方米每秒、汛期0.08立方米每秒;横山河引水工程断面枯期0.077立方米每秒、汛期0.039立方米每秒;回龙河引水工程断面枯期0.056立方米每秒、汛期0.028立方米每秒;洪发河引水工程断面枯期0.096立方米每秒、汛期0.048立方米每秒;南腊河引水工程断面枯期0.285立方米每秒、汛期0.143立方米每秒;南放河引水工程断面枯期0.069立方米每秒、汛期0.035立方米每秒。工程管理单位应同步落实好监测与管理措施,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下泄。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取水、用水、水资源保护等各项措施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

七、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用水总量满足德宏州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要求。

八、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和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计量信息等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信息平台。

九、你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十一、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若发生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