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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时间:2024-11-11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取用水环境,促进取用水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联系人及电话:高伟 0871-63602406

电子邮件:ynszy320@126.com

邮政编码:650021

 

附件: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制定《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

二、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方法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执法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等,信用信息以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将参考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互衔接。

(二)评价标准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扣完为止。评价机关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全国标准执行,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水利部评价标准动态调整公布后我省及时进行调整。

(三)信用等级

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分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N)分别为:

信用优秀(A级):N=100;

信用良好(B级):85≤N<100;

信用一般(C级):60≤N<85;

信用较差(D级):0≤N<60。

(四)评价指标

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将取水许可行为、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税(费)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用水监督检查、其他等6个类别共18项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评价指标,具体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结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中不同问题的等级分类和法律法规相关处罚条款规定,将评价指标涉及的取用水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3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扣减分值。

(五)评分规则

1.以相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明确的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为扣分依据,一个失信行为对应一项评价指标,多个失信行为对应多项评价指标。

2.失信行为涉及一项评价指标的,对该项指标扣分;涉及2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3.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一般或较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评定为C级。

4.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

(3)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列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其他造成与取用水相关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参考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对取用水户在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不能高于C级。

6.对于一个取用水户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相同,以取水许可证为单元分别评分,取最低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结果;如发证机关不同,由共同的上一级或最高一级发证机关综合所有发证机关的评价结果,取最低信用等级作为该取用水户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六)信用信息修复和使用期限

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失信取用水户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在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等明确的义务且未产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修复现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价程序

(一)评价机关

按照现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所辖区域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省水利厅积极争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第三方机构未确定前由省调水中心具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上报的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省水利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评价周期和时限要求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调水中心。省调水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审核认定。

(三)结果公示

省水利厅将审核认定后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D”的,将以书面方式函告取用水户。公示期结束后,将在省水利厅网站、“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布取用水信用评价结果。

(四)异议申诉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省水利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四、结果应用

(一)奖惩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取用水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对取用水户实施惩戒措施时,应当告知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开展失信惩戒。

(二)分类监管

1.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取用水户,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监督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2)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

(3)优先推荐评比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

(4)取用水领域的评优评奖、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

(5)国家和地方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奖励措施。

2.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取用水户,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实施企业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按照常规频次开展日常监管。

3.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取用水户,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将列为日常监管必查对象,重点检查各级各类督查、审计、投诉、举报等整改情况。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其信用评价等级降为“D”级。

4.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且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5.对经抽查复核信用评价初评等级降级的取用水户,按照复核后等级进行分类监管。

(三)共享应用

省水利厅将建立取用水户信用记录,并将取用水户信用记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2类信用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应用。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含“取水贷”)、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参考使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加强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前提,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依法依规做好信用评价实施工作,有力有序推动任务落实。各地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各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对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责问责。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中的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查处力度。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的取用水户依法取用水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有案必立、违法必究,杜绝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上级与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统筹工作安排,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三)强化技术支撑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依托云南省取用水管理平台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取用水户的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失信惩戒信息等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相关支撑单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在取用水领域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保护信息安全

评价机关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保护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培训,让广大取用水户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宣传报道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评分表

          3.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汇总表

 

相关文件: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编制说明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意见的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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