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将《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国全省各地为推行“节水贷”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全国已经有山东、江苏、安徽、贵州等省份出台了“节水贷”政策,明确了在各类节水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研发、节水产品制造、节水载体建设领域予以金融服务支持。云南在元谋、宾川等系列规划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昆钢节水型企业建设、西南林业大学节水型高校建设、昆明节水型城市建设中,对节水产业发展争取金融支持均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需要将金融支持政策予以规范化,及时出台“节水贷”政策,与“取水贷”一并成为助推云南省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政策。
前期工作:为确保“节水贷”政策制定科学周密、能够顺利实施,2024年3月,省水利厅在认真参考学习山东、江苏、安徽、贵州等省份出台的“节水贷”政策基础上,完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初稿拟制。4月,省水利厅联合人民银行云南分行召开座谈会,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研究,征求对“节水贷”的意见建议。5月,征求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修改意见,6月完成稿件修订,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6月11日,在省水利厅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1日,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7月18日,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3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7月31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8月14日经省水利厅党组2024年第2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8月26日,完成与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会签程序,并在省水利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依据
推行“节水贷”是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底出台的《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水财务〔2022〕452号)明确要求“加大对节水项目、节水服务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节约用水条例》明确要求“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行“节水贷”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水利部关于鼓励支持发展节水产业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云南省节水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目的意义
“节水贷”是为有融资需求的供用水单位、节水生产服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的专项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从事各类节水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研发、节水产品制造、节水载体建设等符合节约用水领域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建设给予融资支持,切实助企纾困,并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节水领域。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主要包括支持范围、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及组织实施等相关要求。
(一)明确“节水贷”支持范围。各类节水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研发、节水产品制造、节水载体建设等符合节约用水领域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建设。
(二)明确优惠政策。根据银行系统的工作性质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出了保障信贷资源、实施优惠政策、创新担保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等4条内容。
(三)明确融资办理程序。明确了“节水贷”申请、推荐、申贷、审贷、贷后管理等5个方面程序。
(四)明确保障措施。从加强工作联动、推动融资对接、及时总结宣传3个方面压实各方责任。
五、核心举措
《通知》有以下三个核心举措: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各级相关部门沟通,凝聚部门合力,形成长效合作机制,确保项目发挥实效。
二是及时动态更新,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分行定期共享“节水贷”信息,引导各有关金融机构积极跟踪“节水贷”信息库情况,积极与申请企业(单位)对接,做好“节水贷”融资服务。
三是总结梳理经验,提炼典型案例。省水利厅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定期总结评估全省工作成效,打造推广可持续、可复制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强节水领域金融服务政策宣传,激发各方参与发展节水产业的积极性,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关键词
融资服务: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满足资金需求,通过多种融资渠道和金融工具,向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过程。
节水产业:是指为节水而组织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包括节水相关技术研发、装备和产品生产制造、工艺改进、节水智能化综合集成、节水服务经济活动。
七、办理方式
在云南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节水贷”支持范围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均可申请,履行以下流程。
(一)申请。申请企业(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属于实施涉及节水建设项目需要融资的填写《云南省项目“节水贷”申请表》;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运转需要融资的填写《云南省企业(单位)“节水贷”申请表》,并提交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推荐。申请企业(单位)等待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节水贷”支持范围等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的企业(单位)和项目由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州(市)分行。
(三)申贷。经确认的“节水贷”企业(单位)和项目与有关金融机构可实施双向选择,并按照经办银行贷款条件办理贷款业务。
(四)审贷。有关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进行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考量申请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有关金融机构将最终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单位)。对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要主动向申贷主体说明原因。
八、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通知》的公布日期是2024年8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9月26日,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