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要求,现就李祖明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开发怒江流域户外运动资源、促进文体旅商一体化发展的建议》(第604号)涉及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及时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安排2025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李祖明代表提出的第604号建议交由省水利厅协办,省水利厅立足现有国家政策与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提出支持方向和具体措施,最终形成协办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省级要素保障部门强化对下指导,在不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制度的前提下,聚焦‘大香格里拉’户外运动发展集聚区、体验区建设,指导泸水市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向户外运动开放的正负面清单、申请条件和流程,划定合理区域向户外运动开放试点,开发具有泸水特色的户外观赏体验旅游项目集群,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现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的相互转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建议,省水利厅将积极支持怒江流域户外运动资源开发,指导有关州(市)依法依规做好相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手续。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202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于怒江州泸水市、贡山县、福贡县、兰坪县,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和丽江市玉龙县、宁蒗县),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开发怒江流域户外运动资源时,若有关建设项目或活动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应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化涉河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活动方案,依法依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手续,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涉河工程(活动)运行安全。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