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2340XW)提交的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勐糯铅锌矿安全系统改造及资源接替工程(项目代码:2502-530000-04-05-660029)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技术评审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保山市龙陵县境内,为改扩建类项目,生产能力为29.7万吨/年,开采服务年限10.5年,主要建设内容为矿山安全生产系统改造、资源接替工程两部分组成,其中矿山安全生产系统改造建设内容为建设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矿用传感器系统,对Ⅰ号、Ⅱ号、Ⅲ号竖井提升机中段信号进行改造实现无人值守;资源接替工程建设内容为明回风竖井、端部回风天井、溜矿系统、人行进风天井、生产中段延伸、辅助硐室及860废石场相关设施。项目总占地4.4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25公顷,临时占地3.15公顷;项目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5.16万立方米,其中开挖总量4.98万立方米,回填总量0.18万立方米,产生弃方4.80万立方米(其中剩余一般土石方4.18万立方米,剩余表土0.62万立方米),剩余一般土石方4.18万立方米运往860废石场堆存,剩余表土0.62万立方米堆存于表土堆场内,运行期用于矿山场地恢复覆土使用;运行期土石方挖填总量14.06万立方米,开挖总量11.47万立方米,回填总量2.59万立方米,外借0.62万立方米(建设期剩余表土),产生余方9.50万立方米,剩余废石9.50万立方米(采矿废石)运往860废石场堆存。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40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1%,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0800.00元(征收面积4.40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深化弃渣场的挡护、护坡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方挖填、堆放等造成的周边及下游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防洪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以及保山市和龙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送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保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龙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省水利厅;对落实具体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