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60519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资源处
成文日期
2026-05-19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6〕32号
发布日期
2026-05-19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19 14:43       浏览次数:

大理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云南省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08-532928-04-01-945842)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云南润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和资料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省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云南省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博南镇青羊厂村,距离永平县城11公里,属澜沧江水系银江河支流石老虎流域。该项目为铜矿新建项目,于2025年10月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省永平县青羊厂铜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发改产业〔2025〕861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产业政策,已列入云南省发展规划。

二、同意项目矿坑涌水、取用水方案。项目矿坑年涌水67.98万立方米,其中:年外排水量45.93万立方米,生产用水全部取用处理后的矿坑涌水,年生产回用水22.05万立方米。

三、矿区生活用水取自青羊厂村现状供水管网,年用水量1.083万立方米,公司已与博南镇青羊厂村民委员会签订供水合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退水处理方案,入河排污口已取得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排水量为46.354万吨每年。

五、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节水评价要求,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疏干排水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已批准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包含疏干排水量,满足永平县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六、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七、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回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外排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水计量信息等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信息平台。

八、你单位应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若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你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十、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