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4-23 16:09       浏览次数:

修订后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覆盖昆明市全域地下水,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防治污染、严格管控、系统治理”原则,划清“谁来管、怎么取、如何罚”的权责红线,传递一个清晰信号:昆明地下水保护迈入依法严管新阶段。

一、分级共管厘清责任(解决“谁来管”)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实行分级共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将地下水保护纳入规划并保障经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和重点排污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监测、地热水及矿泉水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共管;动员村(居)委会开展宣传引导,倡导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地下水资源全链条保护合力。

二、地下水取用规则(解决“怎么取”)

(一)先办证、再取水、缴税费

自2026年5月1日起,昆明市全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涉及矿产资源的地下水取用还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精准管控。

(二)备案后免许可情形

为保障特殊需求与公共利益,应急取(排)水(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紧急用水需求)、监测勘探取水(开展水资源调查、监测等专业工作)情形无需办理取水许可,但均须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取用行为合规可溯。

三、转变用水导向(解决如何“节约补给”)

《条例》不仅强调“管”,更注重“导”,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和涵养水源。《条例》明确:

1.优先使用地表水。在地表水能够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的地区,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地表水能够保障用水需求的灌区,不得取用地下水用于灌溉。

2.推广非常规水源。鼓励建筑施工、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3.加强水源涵养。要求城乡建设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型建筑和营造绿地,逐步完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通过自然和人工方式补充地下水。

四、最严格分区管控(解决“怎么管”)

昆明市地下水开采实行严格管控,多措并举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实行分区管控,明确禁采区与限采区管理标准:

禁采区内除应急取(排)水、监测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限采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逐步压减现有开采量,严控地下水过度开采。

实行双控管理,严格取水总量与水位双重控制,强化开采全流程管控,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强化重点区域管控,对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泉域以及滇池、阳宗海流域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筑牢地下水生态安全屏障。

五、污染防治“零容忍”(解决“怎么保护”)

为筑牢地下水污染防线,《条例》明确污染防治红线与重点防护要求,切实守护地下水水质安全。

绝对禁止

严禁利用渗井、渗坑、暗管、溶洞等排放污染物;

严禁利用废弃矿坑、岩层贮存有毒有害物品;

严禁使用无防渗设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有毒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严禁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

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重点防护

化工、矿区等重点行业企业,需落实防渗漏措施并建设监测井,实时监控地下水水质;

加油站油罐需采用双层罐或防渗池,并配套建设渗漏监测设施,防范油品渗漏污染;

农业种植、畜禽养殖领域,需科学使用化肥、农药,规范处置种、养殖废弃物,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

将建设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严禁毁坏地下水监测设备、伪造监测数据,同时将取用水主体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约束。

惩处严厉

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筑牢地下水保护法治底线。

核心要点速记(截图保存)

取水:先办证→再取水→缴税费

用水:地表水优先,严控地下水

管控:禁采区严禁,限采区缩量

防护:污染零容忍,重点强管控

责任:政府主导、部门共管

公众参与、违法必究

 

2026年5月1日

昆明市地下水“法治盾牌”将全面开启

守护春城的地下“血脉”

从读懂这部新规开始

相关政策: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