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09:4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2022年1月24日和6月1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就《通知》起草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自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我省全面建立了五级河(湖)长制工作责任体系,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水利部2021年先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对河(湖)长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河长办需要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初稿先后4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意见建议。2022年1月2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经认真修改完善后,2022年6月14日,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研究了《通知》,同意印发。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明确河(湖)长制工作原则、组织体系,明晰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以下简称联系部门)、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完善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整合现有制度体系,突出实践性和指导性,规范各地各部门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文件主要内容包括6个部分:一是明确河(湖)长制工作原则,确保依法依规履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遵循“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二是完善组织体系,确保实施有力有效。拟增设3名省河长办副主任,分别由与河湖保护治理密切相关的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兼任。三是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层层压实。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成员单位、联系部门及河长办的主要职责。四是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细化了各地各部门工作内容和履职方式。五是创新工作方式,确保保护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六是严格述职考核,确保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细化述职、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四、涉及范围

《通知》实施范围涉及16个州(市),覆盖各级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和各有关单位。

五、有关内容诠释

1.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文件精神,《通知》中明确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专职副书记任执行副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的副省长任副组长。

2.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明确: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中明确: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

《通知》仍沿用云厅字〔2017〕6号文件条款,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

3.三级督察体系

云厅字〔2017〕6号文件中明确:建立三级督察体系。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州(市)、县(市、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九大高原湖泊的河长制督察、督导,省政协负责六大水系及牛栏江的河长制督察、督导。

三级督察体系是云南省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创新性举措,《通知》中仍沿用三级督察体系架构及相应人员组成、职能职责。

4.河长办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明确: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云厅字〔2017〕6号文件中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州(市)、县(市、区)要参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根据当前河湖保护治理需要,《通知》中增加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兼任省河长办副主任。

5.河(湖)长职责及工作任务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号)中,对各级河(湖)长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作了明确,对巡河次数等都作了规定。

《通知》主要是贯彻落实水利部文件精神,同时结合云南实际对个别条款酌情修改。

 

相关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