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提升灌区管理水平,保障大中型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运管〔2022〕1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33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构建科学高效的灌区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灌区建设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三、主要内容
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10章54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目标、原则,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信息化管理、经济管理要求,标准化评价方式、流程及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全省灌溉面积≥1万亩,且落实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灌区。其中,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万亩;中型灌区灌溉面积≥1万亩,<30万亩。
五、标准化评价方式和流程
灌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分为灌区管理单位自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三个阶段。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结果为850分以上,且其中各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为省级标准化管理达标灌区。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各级组织领导,积极开展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估创建工作;二是强化工作督促指导,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引导灌区管理单位加强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三是坚持稳步推进创建,督促管理单位及时总结评估,有计划、分步骤组织申报;四是对通过省级评价的管理单位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
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