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2 19:15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水利厅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12日至6月12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水利厅对以省水利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省水利厅起草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2件,包括以省水利厅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及以省水利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先由厅起草处室(单位)对照清理标准,逐项研究清理,再由厅政策法规处复核。经认真清理,拟建议继续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部分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并形成《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经清理,《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6号 云府登169号公布)、《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 云府登719号公布)、《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0号 云府登1025号公布)、《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3号 云府登1136号公布)、《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5号 云府登1166号公布)、《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云水规〔2020〕1号)、《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云水规〔2021〕1号)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在实施,其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保留。

(二)关于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41号 云府登1368号公布)

一是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可从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安排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

修改理由: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中第二条意见“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删除该条原有“农田水利”表述。

二是建议删除原第十条第一项,即:“(一)从水土保持、水资源等经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相应领域科学技术专题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的引进推广”。

修改理由:根据省财政厅意见,“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等规定,考虑到第十条中原有二、三项,已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了说明,因此建议删除原有第一项。

三是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水利科技项目: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包括:用于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绩效支出”。

修改理由: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第14至16条,考虑资金组成描述的规范与衔接,建议完善原有资金支出范围,补充“间接费用”部分。

四是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水利人才培养:用于水利部门人才队伍培训、建设等,不得用于水利人才培养对象的补贴、补助、安家费。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修改理由: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第二条意见“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删除原有“农田水利”表述。

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 云府登679号公布)

修改内容:第一段修改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的要求,省水利厅对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水利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删除“一、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云水政资〔2004〕74号)”。

删除“二、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 85号)”。

删除“三、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省水利厅公告第8号发布)”。

删除“以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删除“附件1.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3.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

修改理由:鉴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云水政资〔2004〕74号)、《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省水利厅公告第8号发布)已废止,《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拟废止,因此建议删除以上内容。

3.《云南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8号 云府登989号公布)

修改内容: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理由:《云南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顺利实施我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范电气化项目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保障。虽然从“十三五”后,国家和我省已不再组织实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但是,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成后,还应做好相关电气化项目的运营管理。《管理办法》中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气化项目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加强电气化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之一,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8月20日废止《通知》。经复核,因有《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7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作为依据支撑,废止《通知》不会影响《管理办法》条款中的内容。因此,建议不再将《通知》作为《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之一,并修订相应的第一条条款,其余条款不做改动。

(三)关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2011年《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应当予以废止。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治省委〔2021〕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改革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水利厅将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水利厅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2.《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7号 云府登265号公布)

废止理由:一是《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对监测单位的资质和从事监测的岗位证书作了具体规定。2014年国务院和水利部已取消了监测单位资质行政审批和监测岗位证书要求,《暂行办法》不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监测费用不得少于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监测费,限制了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合理竞争。

二是制定《暂行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订或废止。2006年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2014年10月1日《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施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于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第46号作出修改。

三是《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家标准和水利部文件替代。近年来,水利部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等,上述标准和水利部文件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已替代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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