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云南省水利厅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9月23日
云南省水利厅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为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3项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省范围的分类改革包括:实行告知承诺1项,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优化审批服务2项,即河道采砂许可、取水许可。通过采取有力举措,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全省水利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对照《水利部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和《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全面梳理承接中央层面以及省级层面设定的水利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省水利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清单,见附件1),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水利行业。
(二)细化改革措施,分类推进改革
厅机关有关处室要按照《通知》要求,细化省水利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及时公开有关文件和数据,同步修订相应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
1.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优化审批服务。对省级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加强指导,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有关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便于企业持续经营。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取水许可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推广电子许可证,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简化技术审查环节。
(三)完善监管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健全监管规则。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实施分类监管。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强化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坚持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四)加强电子证照运用
厅机关有关处室要会同厅信息中心制定完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电子证照的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实现上述3项证照电子化。厅机关有关处室、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加快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推进信息归集运用
厅机关有关处室、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见附件2)扎实推进改革工作。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及时出台有关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解读。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聚焦企业关切,加大协调、指导、支持力度,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法治保障。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围绕本处室负责事项已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程序对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四)强化跟踪问效。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跟踪指导,完善政策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871-63602432
张 云 0871-63619744
附件:1.省水利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省水利厅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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