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名单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水规〔2026〕1号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规范云南省享受减征水资源税纳税人名单的申报、确认、公布、监管等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有关要求,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名单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以公布。
云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名单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工业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工业企业,应为云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且上一年度所生产的工业产品在国家用水定额涵盖的行业范围内,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企业可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工业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仅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产品用水量对应的水资源税进行减征。
第五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名单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名单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工业企业应在每年2月15日前主动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请资料(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
1.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申请表;
2.前一年度产品产量及用水量证明材料;
3.取水许可证;
4.前一年度缴纳水资源税票据。
如有多种产品的,提供所有生产产品年用水量与年度总取水量关系的计算分析说明,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二)逐级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县级负责日常监管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将初核结果和申请资料汇总报送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州(市)级负责日常监管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县级初核过的有关材料开展复核,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审(复)核结果和申请资料汇总报送省水利厅。
(三)专家评审。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综合审查。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企业信用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五)名单公布。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综合审查的本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工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名单;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七条 工业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需经企业内部严格审核,确保无虚假信息。若发现工业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省水利厅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取消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入名单的工业企业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重新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更名、重组等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九条 纳入名单的工业企业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认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收到报告后,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报告情况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并公示。存在违法取用水行为的工业企业,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