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26 14:44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19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文发出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根据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了20年的《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25号)同时废止。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89号)的规定,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