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资源费缓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3 10:10       浏览次数: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资源费缓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水资源[2017]60号),自2017年9月27日起施行。为便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等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近年来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费管理机制和各项工作措施,努力推进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使用上新台阶,实现水资源费征收连续新跨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突破10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之后,2016年突破20亿元,为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然而,鉴于近年来我省电价改革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出现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均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因此,为规范水资源费缓缴申请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相关工作,尊重和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制定《云南省水资源费缓缴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明确规定了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同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规定:“征收机关受理缴费人缓缴申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规定“ 。因此,结合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实际情况,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水资源费缓缴管理办法》。对我省水资源费缓缴的适用范围、特殊困难的范围、申请缓缴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的审核、决定程序及监督进行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水资源费申请缓缴的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缴费人的范围,即:在我省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明确了受理申请水资源费缓缴的机关,为发出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是结合460号令相关规定,明确由流域机构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受理申请水资源费缓缴的机关是:发出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特殊困难”的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和细化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特殊困难”,缴费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水资源费缓缴。一是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水资源费的。

(三)关于申请缓缴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四条对缴费人提出水资源费申请缓缴的时间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应当自收到《云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资源费缓缴的申请。同时,《办法》第五条也明确了不予受理缴费人申请的三种情形。即:一是逾期提出水资源费缓缴申请的;二是未按照《云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明确的数额提出水资源费缓缴申请的;三是申请缓缴前存在欠缴水资源费,或者不配合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四)关于申请缓缴需提供的资料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缴费人提出水资源费缓缴申请时,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一是提交资料的数量,要求一式两份,并包含资料原件;二是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要求,即:缴费人要保证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的真实可靠;三是提交资料的内容,包含5项内容,即:1.水资源费缓缴申请书,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5.财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五)关于缓缴水资源费的审核、决定程序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实施缓缴水资源费的审核、决定的程序。一是审核程序,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两方面。在资料审核阶段,如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缴费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在实地审核阶段,要求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缴费人提供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进行实地审核,并做好实地审核记录。二是决定程序,明确要求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缴费人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告知缴费人。如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办法》第八条明确和细化了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一是明确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对水资源费缓缴作出不同期限的规定;二是明确水资源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可以是30日、60日、90日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