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19-05-06 14:44       浏览次数:

云南省水利厅内设机构

(2019年4月)

 

办公室

主要职责规定

 

(一)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督办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机要、密码、信访、档案、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印章管理、综治维稳、机关制度建设、车辆管理水利志书和年鉴编纂等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三)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党组会议、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四)组织厅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宣传、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工作

(五)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厅政务信息化规划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六)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

(七)负责厅值班工作和厅领导的保障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

(八)组织协调省人大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长(湖长)制工作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承担云南省河长(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分办、考核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河长(湖长)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省河长(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河长(湖长)制制度政策建立健全省河长(湖长)制制度体系。

(三)组织推动河长(湖长)制工作。指导各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督导检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督促省河长(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联动推进河湖保护治理;督促配合省级河长(湖长)联系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所联系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推进省级河长(湖长)巡河、督察考核等制度落实;按照上级部门及省级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的指示要求开展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督办、分办工作;落实河长(湖长)制通报、约谈和问责等有关规定。

(四)负责推进目标管理和考核。协调推动省河长(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等;协调制定省级河长(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等。

(五)协调推进监测评价和信息共享。协调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省河长(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河湖库渠监测体系,推进河湖库渠监测评价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月报、年报、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督导检查各级信息报送、宣传、发布情况。

(六)协助省级河长(湖长)制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筹备,协调召开省级河长(湖长)制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全省水利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专题研究

(二)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全省和跨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开展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三)组织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等有关防洪论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审查审批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指导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五)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六)负责提出中央和省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中央和省水利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指导中央和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七)承担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

(八)参与制定水利规划计划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九)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厅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拟订水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水利法规和规章草案水利立法协调、后评估、清理、解释等工作,承办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和规章征求意见答复工作。

(三)负责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订,组织编制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四)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厅“放管服”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协调和仲裁跨州水事纠纷

(五)承办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建立水行政执法制度,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参与省有关部门牵头的涉水执法检查

(七)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法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普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法律文书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办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承担厅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产财务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负责拟订省级水利预算管理制度办法、支出定额、政策建议。编制水利厅部门预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负责部门预算项目库的管理。

(二)负责归口提出省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组织编制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省财政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水利项目利用金融信贷资金工作。负责省级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订省本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省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的监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政府国有资产报告。

(四)研究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等政策建议,参与省直属和跨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有关工作。对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水权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水利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考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动态监控。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监管机关国有资产。负责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六)负责部门预算、省级财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工作。

(七)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规章。

(八)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审计署、审计厅有关审计工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处(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职责规定

 

(一)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指导城市水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州(市)界水量水质监督和监测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指导拟订区域与行业节水规划,并协调实施。负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组织指导节水标准、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承担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推动实施节水行动。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承担节水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实行用水报告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协调推动节水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指导水效标识建设、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和节水认证等工作。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组织拟订水文法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包括水位、流量、水质、泥沙等水文要素监测。指导水文监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整编和资料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统一汇交等制度。配合水利部参与组织国际河流及国际水文业务的合作与交流。指导水资源评价技术工作,负责水资源调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九)组织跨州(市)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提出水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州(市)开展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组织指导各州(市)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编制跨州(市)江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跨州(市)调水工程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后评估工作。

(十一)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运行管理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省水利厅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三)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五)指导江河干堤病险水库、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六)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和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编制工作。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组织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

(七)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以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参与涉及水利工程及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八)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处(云南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二)组织拟定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及重点区域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

(四)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五)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六)负责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七)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九)承办省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利水电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实施和管理。(一)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三)指导全省灌溉试验工作,指导灌溉试验中心站、重点站等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灌溉试验成果转化。

(四)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指导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村镇供水排水工作。

(五)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农村节水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七)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

(八)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安全生产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水利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领域的督查。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调查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稽察工作。组织协调中央和省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五)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全省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检査

(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外事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负责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水利科技问题研究。

(二)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评估、科技奖励、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及科普工作。

(三)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厅属科研单位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六)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工作。

(七)配合水利部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八)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旱灾害防御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

(二)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

(四)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和全省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

(五)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指导河口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六)组织拟订管理和保护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整治对整治航道提出意见建议。

(七)组织指导全省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全省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点区城的旱情预测预报。

(八)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人事处)

主要职责规定

 

(一)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承担厅党组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厅属系统党建工作。

(三)承担厅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四)负责直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拟订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厅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负责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推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六)协助厅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七)负责机关纪检工作,领导直属单位纪检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案件按干管权限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八)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负责统战、双拥工作,指导直属机关民主党派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九)指导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厅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的申报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四)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社团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厅表彰奖励工作

(十七)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工作和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的报备工作

(十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主要职责规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三)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四)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有关经费和离退休办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六)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七)牵头办理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丧事和善后处理事宜

(八)负责省水利厅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