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  号
云水保〔2021〕64号
公开日期
2021-11-04
开始实施时间
2021-11-04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支持煤炭产能释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4 18:5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州(市)水利(水务)局:

为做好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及时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支持全省煤炭产能释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州(市)、县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主动与保留煤矿对接,宣传解读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及时协调处理煤矿企业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保留煤矿企业加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申报,督促煤矿企业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报件质量,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二、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依据。煤矿项目立项依据以州(市)政府公布的“清单”(单独保留煤矿清单、整合重组煤矿清单)作为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的项目立项依据。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批复不作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的前置审批要件。

三、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依据。保留煤矿以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等备案、审批后的报告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已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但未取得备案、审批文件的,以上报文件作为依据,但需要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将行业主管部门的受理凭证作为附件。未取得煤矿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的,以州(市)、县政府确认的矿区范围或者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矿区范围划定材料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的附件,但需提供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受理凭证或有关确认材料。煤矿主体工程设计深度需满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深度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简化煤矸石外运处置支撑材料。煤矿企业自行建设的煤矸石堆场或者临时转运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煤矸石外运处置的,由煤矿企业提供销售或者处置协议;不能提供销售或者处置协议的,由煤矿企业作出依法处置煤矸石的书面承诺。

五、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程序。全省原有产能在30万吨/年以下的保留煤矿,需要升级改造上升到30万吨/年以上的,原有规模煤矿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可以纳入30万吨/年以上规模煤矿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30万吨/年以下保留煤矿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可以直接申请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煤矿基建期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不作为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件的限制条件。

六、简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确认手续。煤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可以不提供煤矿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煤矿企业3方盖章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确认函。

七、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前期已按照规定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煤矿项目,由煤矿企业提供补偿费缴纳凭证,同一项目、同一占地不得重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矿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各州(市)水利部门要跟踪保留煤矿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进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