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11124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1-11-24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1〕109号
发布日期
2021-11-24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4 17:51       浏览次数:

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项目代码:2020-530000-32-03-0097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贺莉莎 0871-63619744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24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二期)位于昭通市昭阳省级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青岗岭乡杜家梁子,项目是在一期(350千吨/年)的基础上对生产线新增达到总体产能,辅助车间和附属设施为补充完善,其中,一期工程已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二期工程新增原铝产能350千吨/年,项目由电解铝生产区(二期)、行政办公区、预留铝材加工区和边坡区组成。

工程总占地面积67.64公顷,均为永久占地。本工程与一期工程同步于2016年完成场地平整。本工程开挖土石方总量260.01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5.59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量412.33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6.30万立方米),利用一期工程土石方量151.61万立方米,本工程建设期无弃渣产生。

项目总投资258869.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9867.7万元。整个厂区场地平整工作于2016年9月开工,2016年12月完成;行政办公区于2017年1月开工,2017年12月建成;二期电解铝厂房于2019年10月开工,预计2021年12月底完工。从场平时间开始计算,除去中途停工21个月,工程实际建设总工期43个月。本工程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昭阳区水务局对建设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项目区所在地昭通市昭阳区属于金沙江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7.64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90.85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73480元(本次计征面积为67.64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水土保持投资全部纳入工程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建设单位应按年度计划安排所需水土保持资金。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并进行防护。根据该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申请变更。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增加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昭通市水利局、昭阳区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