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14 15:30       浏览次数:

云水人复函〔2022〕25号

杨明国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云龙水库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推动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的建议》(第60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云龙水库保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包括云龙水库在内的水源地保护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云龙水库已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云南省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修订)》。

近年来,围绕云龙水库供水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排查风险源。根据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尾矿库排查、道路信息等专项工作成果,对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空间数据分析手段,筛选出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径流范围内疑似环境风险源,云龙水库流域范围内含工业(企业)、医院、加油站等在内的风险源共12个,已将清单印送昆明市,指导、督促昆明市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努力实现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御”的转变。

(二)强化水源水质监测分析。按月统计分析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存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要求或部分水质指标出现异常的,及时发预警函,要求昆明市排查水源地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每季度对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汇总分析,将其水质有关状况函告昆明市人民政府。云龙水库作为全国、省级水源,每月采样一次开展常规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则加密监测。2021年云龙水库未出现水质不达标情况。

(三)加强技术指导帮扶。通过对云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出现水质异常或超标的情况开展现场调研和技术帮扶,帮助昆明市分析水质超标或异常原因,提出对策措施,督促昆明市制定水质达标方案进行整改,确保水源水质安全。针对2021年8月、9月云龙水库出现pH接近超标临界的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了现场帮扶,指导昆明市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开展好云龙水库的环境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云龙水库健康评价工作。编制印发了《云南省河湖库渠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组织开展全省州(市)级河湖库渠健康评价工作,指导昆明市开展了云龙水库健康评价工作,构建云龙水库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云龙水库评价结果为“健康”状态,其中水库生物状况较差。

(五)编制云龙水库“一河一策”方案(2021—2023年)。编制印发了《云南省“一河(湖库渠)一策”方案(2021—2023年)编制大纲》,指导昆明市编制完成了《云龙水库“一河一策”方案(2021—2023年)》,制定了云龙水库保护治理的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及责任清单,共制定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与社会服务6个方面共14条措施。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四五”以来,共安排昆明市禄劝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项,安排资金1000万元,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2平方公里。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共安排了3400万元,用以支持开展云龙水库流域内重点村落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云龙水库流域内水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

二、水资源费征收及支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省政府于2009年对1997年3月颁布的《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41号令)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54号令)。2009年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云财综〔2009〕163号),对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云南省境内收取的水资源费按1:3:2:4的比例,在中央、省和取水口所在州(市)、县(市、区)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该政策的制定,较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规定的中央电力企业征缴比例省50%、州(市)20%、县30%,进一步考虑到县级的实际困难问题,将县级分成比例提高到40%。同时,各地上缴省级的水资源费,省级根据全省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统筹全部安排用于各地水利建设。

三、有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议省级财政从2022年开始将云龙水库水资源费省级分成部分(占水资源费总额的30%)全额返还禄劝县用于水源区保护治理”的答复意见

近年来,中央、省、市级财政不断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对禄劝县水利资金投入。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水利资金时,充分考虑了禄劝县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多,水利资金投入不足的实际困难,2019—2021年上级财政共安排禄劝县水利资金6.3亿元,平均每年安排2.1亿元,远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二是在财力补助上对禄劝县予以倾斜。2022年,省级财政为支持基层化解财政运行风险、兜牢“三保”底线,在年初预算基础上,进一步统筹财力下达各地财力性转移支付90亿元,其中,禄劝县8559万元,在昆明所辖县(市、区)中排第2名。三是在收入划分上进一步让利市、县基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将省级分享税收超2020年基数增量部分全部留用州(市),县(市、区),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在体制上给予各地最大限度支持。

下一步,省级财政将充分考虑云龙水库水源区涉及面广、人口多、投入有限和治理难度大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禄劝县水利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上对禄劝县予以倾斜支持,进一步增强对云龙水库水源地保护地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加大帮扶力度,指导昆明市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积极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用以开展云龙水库的保护治理工作。省水利厅将指导和督促昆明市做好云龙水库扩建前期工作,推动《云龙水库“一河一策”方案(2021—2023年)》落实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二)关于“适当完善和调整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水源保护治理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保护治理项目有序实施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目前,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主要依据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我们将结合云南实际,提前研究做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待国家《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下发后,出台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层面未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指导意见之前,积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要求,按程序向公众公布生态保护红线最新要求。

下一步,将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工作。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征地补偿标准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进行测算;列入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水电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三调”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补划,并与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涉及占用的耕地,应按规定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云龙水库水源保护治理项目审批、落地工作,指导昆明市做好“十四五”安排禄劝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云龙水库扩建前期工作和《云龙水库“一河一策”方案(2021—2023年)》落实。

感谢你们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