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11 18:09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与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意见》精神,确保落地见效,现就《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7月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省河长办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水利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在实践中探索了“河(湖)长+检察长”的系列协作措施,全省部分州(市)和县级检察院与同级河长办及行政机关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河湖水质报告、开展工作座谈、联合巡查和现场监督,及时通报或移送了一批公益诉讼线索,推动了一批涉水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初步形成共同推动江河湖库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合力。当前,云南省面临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省委、省政府已作出“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迫切需要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推动“湖泊革命”各项措施落实落地。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各省检察机关推动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及时将实践成效固化为制度成果,推动协作机制走深走实,省检察院、省河长办经沟通达成共识后,在对全省前期探索“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做法成效、问题不足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做法,起草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河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于2022年3月14日印发《意见》。

二、目标任务

在省河长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意见》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为主要任务,全面落实河(湖)长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领导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3个部分。总体要求就“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主要任务、主要目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工作机制就协同领导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4个方面作了细致规定。其中协同领导机制规定了重要工作协同推进、重点河湖联动管理保护、重大案件联合督导等具体措施;办案协作机制就问题线索的通报或移送、调查取证协作方式程序、检察监督工作中的支持与配合等工作作了细化规定;联合工作机制聚焦问题导向,突出联合开展专项活动、联合开展宣传引导,合力推动问题整治;信息共享机制围绕“信息不对称、共享不通畅”难题,从强化重要工作信息互通、执法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方面作了规定,有利于政策措施的及时互通,信息线索的共享和处置。组织保障着重从强化组织领导、注重跟踪问效、推进责任考核、提升队伍素质4个方面提出要求,以保障协作机制顺利有效实施。

四、实施范围

《意见》实施范围以全省境内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云南段)、九大高原湖泊为重点,覆盖全省设立河长(湖)长责任制的江河湖库。实施主体为全省县级以上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关键词诠释

(一)公益诉讼:《意见》中的公益诉讼系指检察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的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于2015年7月1日试点,2017年7月1日正式确立。

(二)“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州(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文件:

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