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5 09:3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监督体系,构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格局。2022年1月24日和6月1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现就《意见》起草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监督体系,构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格局,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省河长办起草了《意见》初稿,先后4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意见建议。2022年1月2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经认真修改完善后,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

2022年6月14日,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研究了《意见》,同意以省委文件印发。

二、目标任务

按照《意见》要求,在现有监督体系上,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优化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4个部分: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监督体系,构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格局。二是明确目标任务。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法治监督,做实民主监督,做细日常监督,鼓励社会监督,提高监督效率,消除监督盲区,减轻基层负担。三是完善监督体系。明确了党委巡视巡察、人大常委会监督、河(湖)长制督察、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湖泊管理局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6类监督主体,根据各监督主体职能职责,将监督内容侧重划分,党委巡视巡察突出政治监督;人大常委会侧重于对涉湖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主要是发挥专业优势,侧重于成效监督;河(湖)长制督察主要是综合监督;湖泊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四是明确监督要求。由省河长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统筹,同时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应用及典型经验推广。

四、涉及范围

《意见》实施范围覆盖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即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星云湖、阳宗海、异龙湖。涉及5个州(市),即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市。监督任务涉及党委巡视巡察机构、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委统战部、民主党派、湖泊管理局、社会公众、媒体。

五、有关内容诠释

关于各类监督检查次数:

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8号)中明确: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要求,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对九大高原湖泊强化督察,全面性督察1年不少于1次。

2.《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各民主党派省委、无党派人士开展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1〕61号)中明确:各民主党派省委每年到负责湖泊所在州(市)就保护治理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带队的重点调研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3.《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中沿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即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适时对涉湖州(市)、县(市、区)保护治理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监督。民主党派省委、无党派人士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适时对湖泊保护治理开展2次民主监督。

 

相关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