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2 19:05       浏览次数:

为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由省水利厅起草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布,从2022年2月21日至3月22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要求开展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遏制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状况。李克强总理对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修复、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作出部署,水利部近年来组织在华北地区开展了地下水超采治理系列行动。2021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地下水管理条例》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两大突出问题,规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行政法规。

2021年9月22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提出我省贯彻落实要求,其中明确要求省水利厅抓紧修订《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2009年8月3日颁布),力争2022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

2009年施行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是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的,实施以来,较好地规范了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但是,与国家最新颁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诸多方面不相适应,确需修订。一是从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上,急需修订《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进一步对照明晰部门责任、细化有关政策措施。二是从政治站位上,亟需通过立法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我省地下水管理保护和节约,合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三是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上,急需结合云南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实际,进一步补充规范我省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防止地下水超采、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制定的过程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省水利厅2022年报送的省政府规章二档的立法项目,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及时部署,于2022年1月7日正式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厅政法处、水资源处、水文局、设计院、调水中心、昆明市水务局及厅法律顾问组成的修订起草工作组,制定印发修订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立法起草工作,明确工作推进时间表。起草组广泛收集资料,先后向16个州(市)水利(水务)局开展书面立法调研,采取座谈会形式认真听取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建议,并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办法》体例框架及主要内容,经深入研究修改,于2月10日形成《办法》(初稿)。在充分征求省水利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及16个州(市)水利(水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办法》沿袭了上位法的体例架构,既是对国家上位法的实化、细化,又充分体现云南特点。《地下水管理条例》共8章64条,2009年施行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未设置章节,共27条。《办法》的起草工作是对2009年施行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根据国家上位法的体例架构进行章节设置,共9章51条,分别为总则、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监测与信息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其中,充分考虑到云南省无地下水超采区的实际,未按上位法规定设置“超采治理”章节,而新增“第四章 开发利用”和“第六章 监测与信息管理”。

(一)关于总则。《办法》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及2009年施行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关于地下水含义的规定,明确“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包含一般地下水和地热水、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办法》第四条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地下水管理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地下水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地下水调查规划。《办法》对开展地下水状况评价、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明确,对云南省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云南省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的编制及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第二章)

(三)关于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办法》对地下水管控指标的制定、地下水计量信息报送、地下水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应急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禁、限采区划定及限采区外限制开采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

(四)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办法》合理定位地下水开发利用,分类施策,明确九大高原湖泊地区、城乡公共供水覆盖地区原则上不得开发利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要求、验收及发证程序、区域取水计划、取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及地下水取水许可不予审批情形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规定“在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星云湖、阳宗海、异龙湖九大高原湖泊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第四章)

(五)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办法》对划定污染防治重点区、污染防范、污染源监控、污染源分布、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划定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第五章)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与信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测与信息管理”充分体现了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3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迫切要求。对新建地下水监测站点建设、改建监测站点管理、地下水监测站点运行维护、信息平台建设及成果信息资料共享机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七)关于地下水监督管理。《办法》对计量设施的检定校准、用水统计、取水工程核查登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疏干排水管理、对取用水户监督检查、诚信档案管理进行了明确。(第七章)

(八)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新增了违法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工程、污染地下水及污染源监控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使《办法》简洁明了。(第八章)

四、关键词诠释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包含地热水、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

 

相关文件:

关于《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