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某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弃渣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7:35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巧家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对县内某水厂供水工程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在隧道出口倾倒洞渣。检查人员立即向该公司下发了《巧家县水务局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7月16日前改正,改正内容为清除违法弃渣、消除对第三方的影响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经巧家县水务局立案调查认定,该区域不属于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据现场勘查,弃渣量约0.5万方。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巧家县水务局向某公司下发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处罚结果及其权利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相对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2023年9月26日,巧家县水务局向某公司送达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并按要求清理了弃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