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2 14:58       浏览次数:

云水人复函〔2023〕19号

李捌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山区小型水库建设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比例的建议》(第40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94%的国土面积属山区、半山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一直坚持因地制宜、大中小微并举的原则,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尤其在广大山区,小型水源工程是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形式和有益补充,省水利厅积极支持山区、半山区的小型水源工程建设。

二、按照事权划分和各级支出责任,小型水库建设以各地自筹资金建设为主,不在省级预算内资金补助范围。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9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3号),于2022年8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70号),方案的建设内容包含了新建水源工程。建议绿春县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为契机,按照“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思路,统筹有一定收益的优质资源,与小型水库打捆包装,加强与省水投公司、金融机构的衔接,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中,省水利厅将积极指导红河州、绿春县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高质量做好小型水库工程前期论证工作,力争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十分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