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4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3 19:13       浏览次数:

云水政复函〔2023〕8号

胡朝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云南省水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建议》(第13010445号)交我们分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水行政执法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畴,重构水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结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组建水利综合执法队伍,在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成立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尽快建立适应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河湖监管、水土保持监管的水行政执法队伍。16个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成立5—8人的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成立10—15人的水政监察大队。”的建议

2023年4月23日,省水利厅派出工作组到省委编办汇报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支持。省委编办介绍了中央及我省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政策及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指出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5支综合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队伍并未列入国家综合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工作仍由水利部门自行负责。自2022年8月以来,我省启动推行文化市场、农业农村、林草等8个领域执法队伍规范设置工作。省委编办表示,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围绕构建水行政执法体系、高原湖泊管理机构设置等,不断统筹编制资源,努力为水行政执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一是及时调整各级水行政执法职能配置。二是优化湖泊管理机构设置。三是积极推动部分水行政处罚权向乡镇(街道)下沉。

2019年机构改革后,省水利厅直属的省水资源事务调查中心(加挂水政监察总队)整体划转到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自此没有省级专职执法队伍,州(市)县级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区也取消了专职执法队伍,为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省水利厅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寻求在无专职执法队伍情况下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新模式。省级,一是将水行政执法的具体日常性工作交由云南省调水中心具体负责;二是在2019年第43次厅党组(扩大)会议中专题研究并明确水行政执法工作以各业务处室为主,省调水中心做好支撑、配合,厅政策法规处对重大疑难的执法具体工作做好指导。州(市)县级,执法工作出现多样化,目前16个州(市)级中有支队(含保留名称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的)4支,据向省委编办汇报了解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州(市)级原则上将不再设置专职执法队伍;按照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县级负责,根据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数据目前县级各类执法大队共计132支,含参与水行政执法的非水行政执法队伍,如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综合执法大队、曲靖市经开区水质监察大队等。云南省水利系统利用各种形式,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据直报系统统计2021年全省水行政执法查处总数352件,其中河湖案178件、水工程案12件、水资源案67件、水土保持案58件、水务案18件、水文案1件、水利建设管理案1件、其他案件17件。2022年全省水行政执法查处总数315件,其中河湖案154件、水工程案15件、水资源案80件、水土保持案38件、水务案23件、水利建设管理案4件、其他案件1件。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数量不少、类型多样,从年度来看案件数量基本稳定,且水资源案件还有增加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水事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是有效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水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利不断提升,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护国家水安全的有效支撑。将水行政执法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畴,重构水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结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组建水利综合执法队伍,在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成立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是一件非常必要并迫在眉睫的事情。省水利厅将积极推动将水行政执法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加强与省委编办的汇报沟通,争取支持,适时开展水行政执法研究,不断深化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二、加大资金投入,夯实水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各级财政每年保障稳定的预算资金支持水行政执法配备必要的执法设施设备,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水行政执法工作资金保障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水利部和我省各有关单位一直重视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厅局陆续对提升水行政执法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财政经费保障建立了一系列制度。2020年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配备标准类型》,目前,水利部也在起草制定《全国水行政执法装备配置指导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水行政执法需要配置的装备和类型。2022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22〕51号)。二是省财政厅始终重视水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落实。在2023年省水利厅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水利行业管理专项经费”1455万元。另外,根据厅字〔2016〕42号明确的“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要求,对州(市)向执法设施设备经费,省财政厅将按照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原则,指导当地政府按照执法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有效保障基层水利部门的履职所需。三是各级水利部门积极申报财政预算,不断加强执法装备配置。省水利厅通过在年度经费预算中逐步申报配置的方式,目前已配置了部分执法设备。我们通过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统计数据分析,目前州(市)、县情况可用于水行政执法的车辆36辆、对讲机60台、执法记录仪294个,在对文山州、大理州、临沧市、迪庆州等地进行了解,文山州在年度经费预算中申报,已按配置标准配置完成,迪庆州沿用机构改革前购置设备、大理州可申请利用水资源费解决设备购置、临沧市目前无设备购置计划,全省各地均没有建立保障稳定预算资金支持水行政执法配备,和执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投入机制。对水行政执法利用科技赋能,推进水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利用科技实现“智慧执法”,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仍然支撑不足。四是省水利厅坚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培训。每年在年度预算计划中均列入水行政执法及法律相关培训计划,相关培训通过视频已可延伸到县,提高了培训效率,对特定培训还采取线下小规模培训班式培训,培训的普及性和针对性得以保障,有利于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省水利厅坚持落实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制度,持续推动水利系统做好新申请执法证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提高水利系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持证率”,推动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截至2022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共计3031人,其中,省级行政执法证人员296人,全省专职在岗水政人员540人,兼职水政人员2134人,水政协管员43人。目前水利部正在搭建全国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平台,届时我们将依托全国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平台,组织开展全省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线上学习培训,切实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能力。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积极加强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对接,争取各级财政每年保障稳定的预算资金用于夯实水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监督,努力通过执法培训和典型案例宣传推介,提高全省水利系统水行政执法能力。

三、推进全省水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完善全省水行政执法责任、考评、举报、奖惩等制度,统一执法平台、执法模版、执法服装、执法车辆、执法标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落实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津贴和保险,进一步明确州(市)、县(市、区)水行政执法职能权限,强化部门协作,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涉水法律法规权威和水事秩序

在当前水行政执法任务繁重,水利综合执法改革推进难的情况下,省水利厅在不断规范水利系统行政执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执法。一是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7号),结合地方性立法、“三定”规定等,将指导目录的有关要求落实到2023年修订的《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督促指导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公示“权责清单”并履职到位,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履职保障。三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共同关注领域的联动执法,与多部门建立联合协调联合联动机制,落实好河长湖长+检察长,河湖警长制、河湖长+校长等联合监管制度。落实好与省检察院、长江委、珠江委建立的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争取与省公安厅、长江委、珠江委建立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执法合力。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水行政执法的支持力度。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