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1 11:29       浏览次数:

2023年10月26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方便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决定》相关内容,现就《决定》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情况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水利厅对以厅名义及厅牵头联合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清理重点主要有3方面:一是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二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已废止、失效的情况。三是有没有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相抵触的情况。根据清理情况形成《决定》。

二、制定的过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自2023年4月中旬开始,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先由厅起草处室(单位)对照清理标准,逐项研究清理,再由厅政策法规处复核。其中,厅牵头联合印发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5月、9月两次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意见,反复协商、修改,完全采纳省财政厅提出的4条修改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反馈无意见。

形成的《决定》(送审稿)已于5月12日至6月12日期间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10月1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于10月17日完成合法性审核、于10月18日经厅专题会研究,并于2023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决定》继续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部分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保留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规定的《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部分修改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8号 云府登989号公布)

修改理由:虽然从“十三五”后,国家和云南省已不再组织实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但是,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成后,还应做好相关电气化项目的运营管理,因此《云南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保留十分必要,仅做部分修改。一是删除“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两个章节;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变更后的简称进行相应修改。三是删除已废止的制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进行修改和明确。

2.《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41号 云府登1368号公布)

修改理由:充分采纳省财政厅的修改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等要求对水利科技项目中涉及农田水利、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有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对“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的组成进行相应修改。

(三)废止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2011年《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废止理由:《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与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抵触。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改革后,省水利厅将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因此该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2.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7号 云府登265号公布)

废止理由:《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有关规定不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其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已修订;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替代,应当予以废止。

四、关于解释单位、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决定》由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属于长期有效。

 

相关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