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0 18:16       浏览次数:

2023年11月6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云水规〔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各地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实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创新水土流失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水利部的安排,云南作为全国试点省份之一,开展了为期3年的(2018—2020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水利部在总结以奖代补三年试点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2021年12月1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要求省级水利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以奖代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省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省水利厅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在征求有关厅(局)、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省水利厅2023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政策,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以奖代补的重要意义

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奖代补是落实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是持续深化水土保持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的具体行动。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各州(市)、县(市、区)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二)关于工作原则

包括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全程公示、公开透明,简化程序、强化服务等4项原则。

(三)关于奖补内容

包括奖补范围、奖补资金、奖补对象、奖补措施、奖补标准、奖补方式等6项内容。其中,奖补措施。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工程措施,包括坡改梯工程、坡面水系工程(包括蓄水池、水窖、截流沟、排灌渠、作业道路排水沟、沉沙池、节水灌溉措施)、塘堰整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下)、溪沟整治、谷坊、田间道路等。二是林草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济果木林、种草等。三是其他措施,包括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一是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坝塘除险加固、坝塘清淤、拦沙坝等;节水灌溉措施配套的毛管、滴头;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二是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保林采用见缝插针、补植补种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三是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投资补助的项目或措施。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

(四)关于奖补程序

包括发布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自主建设、工程验收、兑付资金等7个步骤。1.发布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辖区内的乡镇、村、组公告。2.自主申报。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填写《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程申报表》和承诺书,承诺不低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3.审核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4.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5.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工程建设质量要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相关规定。6.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7.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以奖代补资金,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兑付。

(五)关于有关要求

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健全管护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强化资金监管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以奖代补实行省级牵头、州(市)负责、县级实施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结合各自实际,在实施以奖代补前,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建设主体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资金时将对以奖代补工作推进力度大的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

三、有关说明

《实施意见》与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相比,细化了奖补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增加了工程建后管护制度及申报表、承诺书、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等。

四、关于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