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4-02-02 15:43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公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为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如何界定?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管道工程、矿产开采、工厂建设、建材、城镇新区建设、工业园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管网工程、房地产等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何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弃渣场发生哪些变化需要重新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备注:在2023年3月1日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新设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相关规定执行。在2023年3月1日以后,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哪个单位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